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國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53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肆仟參佰玖拾玖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岱稜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316號、111年度偵字第12803號、111年度偵字第130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執行卷宗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而被告岱稜公司提交本署扣押之新臺幣(下同)11,604,399元係被告岱稜公司員工李顯昌等人以短報空污費方式,於民國99年1月至103年12月為該公司詐得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岱稜公司代表人蔡國龍於偵查中供陳在卷(參見109年度偵字第5316號偵五卷內111年5月24日偵訊筆錄第8頁),故上開11,604,399元為被告岱稜公司員工李顯昌等人實施犯罪行為,被告岱稜公司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岱稜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316號、111年度偵字第12803號、111年度偵字第130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現金11,604,399元為被告岱稜公司所有犯上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之犯罪所得,並經被告岱稜公司之代表人蔡國龍自動繳交等情,業據被告岱稜公司代表人蔡國龍於偵訊時供述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5316號卷五第301頁反面),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同扣字第1號卷第3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為沒收之諭知。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