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陳欽賢、王惠芬、盧鳳田
- 法定代理人李乾坤
- 當事人遠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志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遠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乾坤 被 告 范志瑋 上列被告范志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73號),經原告遠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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