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99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羽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緝字第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羽寬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證據部分增加「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外,其餘均引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羽寬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而以虛偽販賣虛擬寶物之方式詐取他人金錢,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被告欠缺法治觀念,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惟念被告犯後承認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完畢,告訴人表明願意原諒被告,同意給予較輕處分,有「臺南市○市區○○○○○000○○○○○000號112年5月22日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告訴人所受損害已獲填補,兼衡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詐騙金錢之數額、身心狀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拋棄民事請求權,故本院就犯罪所得不為沒收之宣告。
五、至於被告聲請將本案移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57號案件合併審判乙節,經本院函詢結果,該法院認為兩案之法定程序及上訴審均有不同,似有值得斟酌之處等語,有該法院112年7月28日中院平刑書112易1257字第1125000237號函文1份在卷可憑,附為說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緝字第26號
被 告 劉羽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羽寬明知其並無虛擬寶物可供出售,亦無履約之真意,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7月18日18時20分許,以網路連結線上遊戲RO仙境傳說,
在網路線上遊戲對話中,得知王凱誠有意收購虛擬寶物「熾
天使花冠」,向王凱誠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
販售該虛擬寶物云云,致王凱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0
時9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路000號麥當勞臺南新市店前,
交付現金7,500元(含500元交通費用)予劉羽寬,然劉羽寬
卻提供假的帳號、密碼,致使王凱誠無法登入,王凱誠始悉
受騙,報警處理。
二、案經王凱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羽寬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王凱誠於警詢時之指訴及證人林育樟於警詢時證述
之情節相符,並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RO仙境傳說遊戲對話
紀錄截圖、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光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臺南市新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筆錄等附卷可稽,足徵本件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 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