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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758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鄭銘仁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竣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製作不實之中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應更正為「製作不實之汯煒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製作不實之中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顯係「製作不實之汯煒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製作不實之汯煒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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