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99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志允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志允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之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志允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罪。爰審酌被告於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罹患新冠肺炎後,並無遇生命、身體等之緊急危難,竟未能遵守規定,擅自離開隔離地點,造成其他人受傳染之風險,衍生社會不安及恐慌,有所不該,並考量被告前已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作為量刑參考);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喪偶之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7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舒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
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5478號
被 告 王志允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
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允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18時30分許,因抽搐、發燒等
情形經送至臺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下稱
臺南醫院)急診,經診斷王志允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下簡稱「新冠肺炎」),並經收治在該院CO
VID-19專責病房,應隔離至111年11月26日止,且該院護理
人員告知其隔離期間應遵守隔離規定。詎王志允知悉上情,
亦知悉「新冠肺炎」之病毒傳染力極高,若不遵行衛生主管
機關之指示居家隔離,極有可能傳染於他人,仍基於違反衛
生主管機關指示之犯意,於111年11月24日12時17分許,擅
自離開該院A2病房,外出至臺南公園,至同日16時許止始返
回病房,致與其處於同一空間之人,有遭其傳染「新冠肺炎
」之風險。因警方於111年11月24日15時30分許接獲臺南醫
院來電報案,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志允於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並
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2月20日函及所附傳染病通報個
案(含疑似病例)報告單1份、臺南醫院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9
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案件陳報單、臺南醫院112
年7月6日函及所附護理紀錄單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堪認
被告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
條事證明確,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13條之罹患新冠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
有傳染於他人之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檢察官 廖 舒 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 育 滋
附錄所犯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
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