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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郁昇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振姜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字第47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若上訴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之科刑判決,而於主文內另為罪刑之宣告確定,則原審法院之科刑判決既經撤銷,該原審法院即非上揭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而應以上訴審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再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振姜(下稱異議人)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異議人、公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2號判決撤銷本院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號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111年度執字第474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相關卷宗核閱屬實。是依前揭說明,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於本案自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而非本院,異議人對上開檢察官執行指揮如有不服,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為之,異議人誤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9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