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全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彭如櫻
- 被告
- 陳世峰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112年度訴字第94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峰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以書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全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31日112年度訴字第945號第一審判決,而均於法定期間內之114年11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載對判決不服,理由後補,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