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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蕭雅毓陳威龍黃鏡芳

附民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附民被告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郭再欽

附民被告 林富順

魏如筠

達昕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張宗錦

附民被告 王調群

賴榮添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416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黃鏡芳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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