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張婉寧
- 被告蔡曜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曜聰 居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空降訓練中心教勤營空投連(屏東市○○路000號大聖西營區)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0571、22338、2530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7448、26326、28626、28990、30586、30844、31648號、112年度偵字第96、3068、4786、7232號、112年度軍偵字第4、15、16、3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曜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蔡曜聰能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被他人利用從事財產犯罪,且足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仍基於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以每日可獲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於民國111年5月3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幫手」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取得蔡曜聰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詐騙吳俊穎、高侯秀盆、陳克豪、劉世安、羅麗娟、吳婷佩、林武松、方麗玉、劉家榮、錢逸鳴、李思瑩、李國熒、吳佳昀、林鑫伯、馮朝賢、宮名均、陳詔熙、林金祥、謝友鄴、陳金春等人,使吳俊穎等人分別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蔡曜聰之第一銀行帳戶後,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吳俊穎等人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曜聰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核與附表編號1、3至20所示之被害人、附表編號2被害人之 配偶高竹山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吳俊穎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被害人高侯秀盆之配偶高竹山提出之高侯秀盆遭詐騙對話紀錄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被害人陳克豪提出之轉帳截圖翻拍照片、被害人劉世安提出之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及遭詐騙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羅麗娟提出之華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交易明細表、轉帳截圖及遭詐騙對話紀錄、被害人吳婷佩提出之遭詐騙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被害人林武松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及遭詐騙對話紀錄、被害人方麗玉提出之遭詐騙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被害人劉家榮提出之遭詐騙對話紀錄及轉帳截圖、被害人錢逸鳴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害人李思瑩提出之轉帳匯款紀錄、被害人李國熒提出之轉帳紀錄、被害人吳佳昀提出之轉帳資料、被害人林鑫伯提出之轉帳資料及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馮朝賢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憑證及亞馬遜貨款保證書影本、被害人宮名均提出之對話紀錄及轉帳收據、被害人陳詔熙提出之遭詐騙對話紀錄及存款憑條存根聯、被害人林金祥提出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影本、被害人謝友鄴提出之遭詐騙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陳金春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匯出匯款多筆查詢資料、被告提出其與暱稱「頗特女士賴 商購物」、「小幫手」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被告上開第 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蔡曜聰交付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供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取得財物之用,僅為他人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被告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㈡再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 第3101號刑事裁定)。被告與其交付本案帳戶之詐騙集團成員素不相識,其主觀上當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金流經由人頭帳戶被轉出後將產生追溯困難之情,仍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以利洗錢實行,應成立幫助洗錢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被害人財物及洗錢,並分別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前在網路應徵電商平台工作,先行支付定貨成本予暱稱「頗特女士賴商購物」之人後,遲未收到報酬及利潤,並被要求再行補足款項,被告表示已經沒有錢可墊付,對方提供暱稱「小幫手」之人與被告聯繫,被告為求取回先前支付之款項,竟在有高度疑慮之情況下,仍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利用其帳戶向被害人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手後仍可隱匿真實身分逃避檢警查緝,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迨於本院已知坦承犯行,惟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現服役中,月收入4萬5千元(見併辦警12卷第3頁,本院 金訴卷第87至8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7448、26326、28 626、28990、30586、30844、31648號、112年度偵字第96、3068、4786、7232號、112年度軍偵字第4、15、16、36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4至20),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即 附表編號1至3),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沒收 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雖有向被害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然依卷附之證據資料無法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 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吳俊穎 111年4月間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結識吳俊穎後,向渠佯稱:可以經由「http://h5.biteli.space/」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6日11時47分(起訴書誤載為11時30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4萬4,000 元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高侯秀盆 111年5月10日前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高侯秀盆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因中獎需要資金解除遭金管會凍結之獎金款項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2日12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27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3萬元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陳克豪 111年3月22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聯誼社團結識陳克豪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以藉由「亞派賣場」平台販賣貨品賺取利潤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2日13時40分 20萬元 4 (即111年度偵字第274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劉世安 111年5月中旬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結識劉世安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Shopee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平台可以買賣奢侈品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3日9時38分 2萬4,000元 5 (即111年度偵字第26326、286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羅麗娟 111年4月間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牽手50結識羅麗娟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以藉由「澳門金沙貴賓會」網站下注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3日12時23分 5萬元 111年6月3日12時26分 5萬元 111年6月3日12時28分 5萬元 6 (即111年度偵字第26326、286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吳婷佩 111年6月4日18時45分前某時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ZOE結識吳婷佩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https//app.tickmill886-tw.com」交易平台可以操作美金外匯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4日18時45分 1萬5,000元 7 (即111年度偵字第26326、286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林武松 111年5月4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團結識林武松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以藉由進行國際貿易買賣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5日11時6分 3萬元 8 (即111年度偵字第26326、286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方麗玉 111年5月22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派愛結識方麗玉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其公司設計之軟體「ThunderSoft」網站可以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5日21時35分 3萬元 9 (即111年度偵字第2899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劉家榮 111年2月14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劉家榮後,向渠佯稱:可以藉由「METATRADE5」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2日12時18分 3萬元 10 (即111年度偵字第305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錢逸鳴 111年6月間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錢逸鳴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以藉由「海外全球購Global.MALL」平台參與競標賺取利潤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5日14時38分 2萬7,000元 11 (即111年度偵字第308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李思瑩 111年5月中旬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李思瑩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app.yunnanbaiyao.club」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4日13時34分 4萬元 12 (即111年度偵字第316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李國熒 111年4月中旬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李國熒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MetaTrader5」APP可以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3日11時43分 5萬元 111年6月3日11時44分 5萬元 13 (即112年度偵字第96號、112年度軍偵字第4、15、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吳佳昀 111年3月18日20時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結識吳佳昀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富國娛樂」平台可以投資博弈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2日13時52分 20萬元 14 (即112年度偵字第96號、112年度軍偵字第4、15、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林鑫伯 111年4月24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Omi結識林鑫伯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alishanmarket」電商平台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3日10時40分 3萬元 111年6月3日15時9分 1萬元 15 (即112年度偵字第96號、112年度軍偵字第4、15、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馮朝賢 111年5月10日9時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結識馮朝賢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亞馬遜跨境電商購物平台」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6日10時 20萬元 16 (即112年度偵字第96號、112年度軍偵字第4、15、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宮名均 111年5月下旬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團結識宮名均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新葡京」博弈網站可以中獎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5日15時17分 2萬5,000元 17 (即112年度偵字第3068號、112年度軍偵字第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 陳詔熙 111年5月16日10時許前某時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詔熙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京東科技公司」交易平台販售商品可以賺取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6日10時32分 2萬元 18 (即112年度偵字第3068號、112年度軍偵字第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二)) 林金祥 111年6月6日11時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外匯網站結識林金祥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需儲值金錢方可操作外匯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6日13時24分 3萬元 19 (即112年度偵字第4786號) 謝友鄴 111年5月17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謝友鄴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新葡京」博弈網站可以下注賺錢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4日19時52分 2萬元 111年6月5日14時25分 3萬元 20 (即112年度偵字第72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陳金春 111年6月上旬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金春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新葡京」博弈網站可以下注賺錢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6月6日11時38分 15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萬5,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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