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姚柏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姚柏丞不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固依法於收受判決正本後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述理由,僅稱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有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乃於112年7月17日裁定限期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以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於112年7月19日送達被告住所,並由被告之同居人收受,亦有上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足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