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41號
附民原告 陳虹君
附民被告 劉若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合併審判,及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研究意見參照)。
二、經查,被告劉若涵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51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照上述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