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梁淑美
- 被告INDEE SAMING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NDEE SAMING(沙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68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INDEE SAMING(沙明)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INDEE SAMING(沙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 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猶漠視自己安危,更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竟未待酒氣消退即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在道路行駛,經測得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被告酒後駕車行為係屬初犯,未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有傷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係泰國籍之外國人,本案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其入境我國,係因工作取得合法居留,此有被告之居留證影本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3頁),並參酌被告前未曾有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本案所犯又非屬重大暴力犯罪,手段尚稱和平,依上情狀,難認被告有繼續危害我國社會安全之虞,自無逕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驅逐出境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駱映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807號被 告 INDEE SAMING(泰國籍,中文名:沙明) 男 49歲(民國62【西元1973】年3 月7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INDEE SAMING(中文名:沙明)於民國112年2月19日7時許, 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六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宿舍內飲用保力達、啤酒等酒類後,明知已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號對面因未戴安全帽為警 攔查,嗣警對其實施酒測,測得其於同日15時34分之吐氣酒精濃度含量為每公升0.77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INDEE SAMING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佐,堪認被 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檢察官 吳 梓 榕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蔡 函 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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