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陳欽賢、王惠芬、盧鳳田
- 法定代理人詹淑戀、鄭佳峰
- 原告陳炳旭
- 被告鄭崇益、日群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宏鑫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陳炳旭 訴訟代理人 陳彥吉 被 告 鄭崇益 日群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淑戀 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律師 黃寶瑩 被 告 宏鑫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鄭佳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63號、113年度交易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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