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卓穎毓、莊玉熙、李俊彬
- 當事人尤彥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尤彥予 附民原告兼 法定代理人 尤尚宏 附民原告兼 法定代理人 林禹錚 前列尤尚宏、林禹錚、尤彥予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附民被告 競鴻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附民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男 上列被告陳世男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474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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