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宗陞、吳佳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2號附民原告 林宗陞 附民被告 吳佳純 家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