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威龍陳嘉臨張婉寧

附民原告 林宗陞

附民被告 吳佳純

家德企業有限公司

(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主)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被告欄關於「家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0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家德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南市○○區○○街000號2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附民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擴張訴之聲明將附民被告誤繕為「家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0號3樓」,經本院調取112年度交簡字第863號卷宗,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為「家德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0號2樓」,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婉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