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郭和昌、楊朝貴、南勝交通有限公司、吳昀澤、祥有通運有限公司、涂明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 附民原告 郭和昌 附民被告 楊朝貴 附民被告 南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昀澤 附民被告 王忠文之繼承人 附民被告 祥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明朗 上列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7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謝 昱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