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陳金虎、謝昱、卓穎毓
- 原告賴靖宜、賴靖如、賴靖雅、葉秀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1號 附民原告 賴靖宜 賴靖如 賴靖雅 葉秀枝 前列賴靖宜、賴靖如、賴靖雅、葉秀枝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附民被告 陳宣宏 智軒交通有限公司 前列被告 法定代理人 邱文正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謝昱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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