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歐陽勝宏、朱采郁、歐陽謝月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2號 附民原告 歐陽勝宏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采郁 附民原告 歐陽謝月桂 歐陽主敬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歐瑋群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附民被告 袁正義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偉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黃曉妍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易字第1355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