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蔡奇秀、林欣玲、陳碧玉
- 法定代理人辛忠道
- 原告莊錦梅、葉世宏、葉建麟
- 被告吳宗濱、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莊錦梅 葉世宏 葉建麟 上 三 人 共 同 被 告 吳宗濱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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