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葉有財、朱家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附民 原告 葉有財 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附民 被告 朱家宏 台灣大車隊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朱家宏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643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