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彭喜有、洪士傑、蔡盈貞
- 當事人沈嘉偉、唐健興、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 附民原告 沈嘉偉 附民被告 唐健興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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