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陳欽賢、盧鳳田、王惠芬
- 原告柯郭阿尼、柯敏源、柯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柯郭阿尼 柯敏源 柯淑惠 前列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郭晏甫 被 告 潘慕義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原交簡字第7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