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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7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碧玉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進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淨重共計陸點貳伍壹公克,含包裝袋柒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進明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61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60號、第761號、第762號、第763號、第7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經警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驗餘淨重1.45公克、0.39公克),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8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安保字第337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附卷足證(111毒偵886號卷第35、36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

㈢被告於111年6月1日,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與中山東路口,經警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1.493公克),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2年安保字第638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附卷足證(111毒偵緝761號卷第17、14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

㈣被告於111年7月25日,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前,經警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驗餘淨重0.344公克、1.44公克),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4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安保字第623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附卷足證(111毒偵1885號卷第36、34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

㈤被告於111年8月12日,在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與健康一街口,經警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876公克);於同月13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育平派出所,經警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258公克),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9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1年安保字第863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附卷足證(111毒偵2071號卷第30、27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

㈥綜上,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淨重共計6.251公克,含包裝袋7個),均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7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7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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