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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20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菁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佶明

林秀樺

呂筱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2146、260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57、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未扣案偽造之呂筱萱參加「台灣省工礦技師公會」特化訓練結業證書(即原緩起訴處分書所載A1偽造特種文書)影像檔及偽造之呂筱萱參加「中華勞動學會」特化訓練結業證書(即原緩起訴處分所載A2偽造特種文書),均沒收。

扣案之A2偽造特種文書影本壹份(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電腦設備壹台(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及其內之A1偽造特種文書jpg檔、pdf檔以及A2偽造特種文書doc檔,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佶明、林秀樺、呂筱萱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146、2608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2年6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按未扣案偽造之呂筱萱參加「台灣省工礦技師公會」特化訓練結業證書(即原緩起訴處分書所載A1偽造特種文書)影像檔及未扣案偽造之呂筱萱參加「中華勞動學會」特化訓練結業證書(即原緩起訴處分所載A2偽造特種文書)、扣案之A2偽造特種文書影本1份(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電腦設備1台(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及其內之A1偽造特種文書jpg檔、pdf檔以及A2偽造特種文書doc檔,為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等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得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2年度聲沒字第457號
                                    112年度聲沒字第458號
  被   告 李佶明 
    被   告 林秀樺 
    被   告 呂筱萱 
一、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秀樺、呂筱萱部分:
  ㈠被告林秀樺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在富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
    稱富博公司)以富博公司所有之fuh.0000000.hinet.net電子
    郵件(未扣案)夾帶偽造之呂筱萱參加「台灣省工礦技師公
    會」特化訓練結業證書(即原緩起訴處分書所載A1偽造特種
    文書)影像檔傳送行使予國家實驗室承辦人林維幀;被告呂
    筱萱於100年10月7日在動物中心南部設施煙燻室第7次討論
    會議(未扣案)中行使呂筱萱參加「中華勞動學會」特化訓
    練結業證書(即原緩起訴處分所載A2偽造特種文書)供查驗,
    故被告林秀樺、呂筱萱涉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案件,經本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146號、第26089號為緩起訴處
    分,上開被告林秀樺、呂筱萱行使之A1偽造特種文書、A2偽
    造特種文書,原為渠等所有,均為犯罪所用之物。
  ㈡另於110年10月20日10時22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對被告林秀樺執行搜索扣得A2偽造特種文書影本1份(即扣
    押物品清單編號10),為被告林秀樺所有,亦為供犯罪所用
    之物。
三、被告李佶明部分:
    被告李佶明涉有詐欺等案件,扣得電腦設備(ASUS牌電腦,
    含螢幕、鍵盤及滑鼠,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1台,前經本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146號、第26089號為緩起訴處
    分。又上開扣案物品係被告李佶明所有,有警詢筆錄在卷可
    參(見警卷頁7),且經勘驗上開電腦內(見警卷頁105~112
    )有偽造之上開A1偽造特種文書jpg檔、pdf檔以及A2偽造特
    種文書doc檔,又被告李佶明供稱其使用上開電腦1台偽造A1
    偽造特種文書jpg檔、pdf檔、A2偽造特種文書doc檔,故上
    開電腦1台及上開電腦內之A1偽造特種文書WORD檔以及A2偽
    造特種文書WORD檔均為犯罪所用之物。
四、綜上,對上開二、㈠行使之A1偽造特種文書、A2偽造特種文
    書(均未扣案);上開二、㈡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上開三
    、電腦設備1台(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及其內之A1偽造特
    種文書jpg檔、pdf檔以及A2偽造特種文書doc檔,爰依前揭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檢察官   黃齡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純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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