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國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國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53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7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肆仟參佰玖拾玖元沒收。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岱稜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5316號、111年度偵字第12803號、111年度偵字 第130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 有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執行卷宗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而被告岱稜公司提交本署扣押之新臺幣(下同)11,604,399元係被告岱稜公司員工李顯昌等人以短報空污費方式,於民國99年1月至103年12月為該公司詐得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岱稜公司代表人蔡國龍於偵查中供陳在卷(參見109年度偵字第5316號偵五卷內111年5月24日偵訊筆錄第8頁),故上開11,604,399元為被告岱稜公司員工李顯昌等人實施犯罪行為,被告岱稜公司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岱稜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316號、111年度偵字第12803號、111年度偵字第130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 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現金11,604,399元為被告岱稜公司所有犯上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之犯罪所得,並經被告岱稜公司之代表人蔡國龍自動繳交等情,業據被告岱稜公司代表人蔡國龍於偵訊時供述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5316號卷五第301頁反面),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111年 度同扣字第1號卷第3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為沒收之諭知。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