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2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承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111年度執緩字第62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承傼於本院一一一年度金訴字第四七三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承傼前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並於111年8月16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6年8月15日止。詎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1年5月9日因故意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12年4月12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因被告提起上訴,而先後經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81號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729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2年11月2日確定在案,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2案判決正本,認本件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經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