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9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洪舜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3年7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洪舜偉,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7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但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參。嗣本院於113年8月30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13年9月10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