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欣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欣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 偵字第1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欣樺明知「玻璃保鮮盒流線玻璃瓶禮盒組」商品圖片3張,係屬告訴人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未經告訴人之授權,基於重製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自某不詳網站之網頁上擅自下載重製該等圖片後,再以其申設使用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winersin」,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其所下載之上開商品圖片而公開傳輸,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該罪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 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稽,參諸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