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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45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本良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PHUNG THI THU HA(中文名馮氏秋河)女(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997、30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PHUNG THI THU HA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量刑: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陳列及販賣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仍陳列並販賣仿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所販售仿冒商品之期間、種類及數量,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沒收:

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販賣本件仿冒商品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共約新台幣3,200元,此據被告於警詢供明在卷,此部分未據扣案,應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本良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公司 商標商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審定號 鑑定結果 告訴與否 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23件 褲(裙)子6件 鞋子2雙 帽子2件 皮帶6件 耳環2副 項鍊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 提出告訴 2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13件 褲(裙)子2件 鞋子1雙 帽子3件 皮帶1件 皮包4件 耳環4副 項鍊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暨鑑價報告書 未據告訴 3 英商布拜里公司 衣服4件 00000000 0000000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同上 4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1件 褲子1件 鞋子8雙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提出告訴 5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衣服7件 褲子2件 鞋子1雙 帽子2件 皮帶1件 皮包2件 耳環1副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未據告訴 6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衣服1件 褲子1件 鞋子3雙 00000000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提出告訴 7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衣服4件 褲子2件 鞋子1雙 00000000 0000000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未據告訴 8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衣服7件 褲子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同上 9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衣服3件 鞋子1雙 皮帶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LV鑑定報告書 提出告訴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6997號
                                    112年度偵字第30300號
  被   告 PHUNG THI THU HA(中文姓名:馮氏秋河)(越南          )
            女 30歲(民國82年【西元1993年】
                 5月21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南市○
             ○區○○路000○0號1樓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南市○
             ○區○○路000巷0弄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蔡佳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HUNG THI THU HA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及其商
    標圖樣字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
    商品所屬商品類別,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如附表所示
    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上使用相
    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詎仍基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接
    續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間前某時,向越南之不詳賣家購入
    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再於112年3月間起至同年6月2
    9日止,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1樓PHUNG THI THU HA所
    經營之「HÀPHÙNG Boutique」服飾店,陳列販賣如附表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使不特定人得以選購,因而接續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
    商標權,並獲利新臺幣(下同)3,200元。嗣經本署檢察官
    指揮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於112年6月29日至臺南市○○區○○路000○0號1樓執行搜
    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PHUNG THI THU HA於本署偵查中坦
    承不諱,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個人臉書頁面截圖、台灣薈萃商標有限
    公司鑑定證明書、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暨鑑價報告
    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BURBERRY、GU
    CCI、BALENCIAGA、YSL)、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愛
    迪達斯、埃爾梅斯國際)、LV鑑定報告書、扣押侵權商品及
    商標權人一覽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嫌。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輸入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自112年3月間起至同年6月29日止,持續陳列、販賣如附表
    所示仿冒商品,並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各係基於販
    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
    之,且均各係侵害各商標權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各依接
    續犯論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另被告係以一販
    賣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嫌論處。
三、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送鑑
    定之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是上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未扣案之被
    告犯罪所得3,200元,此為被告所自承,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蔡  旻  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邱  鵬  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公司 商標商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審定號 鑑定結果 告訴與否 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23件 褲(裙)子6件 鞋子2雙 帽子2件 皮帶6件 耳環2副 項鍊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 提出告訴 2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13件 褲(裙)子2件 鞋子1雙 帽子3件 皮帶1件 皮包4件 耳環4副 項鍊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暨鑑價報告書 未據告訴 3 英商布拜里公司 衣服4件 00000000 0000000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同上 4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1件 褲子1件 鞋子8雙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提出告訴 5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衣服7件 褲子2件 鞋子1雙 帽子2件 皮帶1件 皮包2件 耳環1副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未據告訴 6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衣服1件 褲子1件 鞋子3雙 00000000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提出告訴 7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衣服4件 褲子2件 鞋子1雙 00000000 0000000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未據告訴 8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衣服7件 褲子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同上 9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衣服3件 鞋子1雙 皮帶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LV鑑定報告書 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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