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昱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8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壹、羅昱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下列部分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9行、附表編號2之商標名稱及圖樣欄「哆啦A夢」及扣案商品名稱欄「蠟筆哆啦A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Doraemon」。
㈡附表編號3之查扣商品數量欄「袋子30個」之記載,應更正為「袋子99個」。
㈢附表編號6之扣案商品名稱欄「……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之手機護套」。
㈣附表編號6之商標名稱及圖樣欄「cinnamoroll」之記載,應更正為「babycinnamon」。
㈤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應補充「被告以一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羅昱惠貪圖不法利益,擅自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市場利益,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迄今未與附表所載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暨其為高中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因本案違反商標法犯行,獲利約新臺幣1,600元,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尚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 名稱 商標名稱 及圖樣 註冊/ 審定號 專用 期限 商標 權人 查扣商品數量(個)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蠟筆小新 00000000 116年6月15日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護套125 2 仿冒Doraemon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Doraemon 00000000 117年11月15日 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護套82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袋子 Hello Kitty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護套165個、袋子99個 4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MY MELODY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手機護套60個 5 仿冒Little TwinStars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Little TwinStars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手機護套55個 6 仿冒babycinnamon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babycinnamon 00000000 112年1月15日 手機護套9個 7 仿冒KEROKEROKEROPPI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KEROKEROKEROPPI 00000000 120年7月15日 手機護套7個 8 仿冒LINE熊大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熊大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LINE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護套5 個 9 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櫻桃小丸子 00000000 117年10月31日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護套95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8091號
被 告 羅昱惠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居○○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葉展辰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昱惠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
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審定核准取
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行動電話機護套等
物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
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
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詎羅昱惠竟基
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間於大陸淘寶網,向
真實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購入有蠟筆小新、Hello Ki
tty、哆啦A夢、MY MELODY、Little TwinStars、cinnamoro
ll、KEROKEROKEROPPI、熊大、櫻桃小丸子等商標之手機護
套、袋子共計702個,再以臉書帳號「○○○」於網路陳列展示
,供不特定消費者選購。嗣許瑋芸於109年12月份購得仿冒
哆啦A夢、蠟筆小新商標手機護套3件,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品
之後報警處理,經警於110年10月15日下午1時38分至2時27
分許,經羅昱惠同意於其位在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
號之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知上情。羅
昱惠迄至警方查獲為止,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合計
約新臺幣(下同)1600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昱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自願
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好賣家
服務網網頁列印資料、超商取件收執聯影本、全家便利超商
寄件資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扣案物照片、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暨仿冒商品鑑價
報告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暨萬國法律事務所
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日商三
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
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香港商東友企業有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刑事陳報狀暨商品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以網際網路販賣侵害商
標權商品罪嫌。而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
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自承自大陸地區輸入上開仿冒商標商品
,仍構成商標法第97條所稱之輸入行為。惟被告意圖販賣而
持有、輸入、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非法販賣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再被告在上揭期間,非法販賣
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
犯意,接續為之,請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再被告自陳所犯本
件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於網路臉書販售仿冒迪士尼商標袋子、
手機護套共計1014件部分,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等情。訊據
被告堅決否認涉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所販售迪士尼之商品
部分,當初我購入時賣家有提供授權書,我並不知道係仿冒
之商品等語。經查,扣案印有迪士尼商標之手機護套及袋子
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有被害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有限公司委託博仲法律事務所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
,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惟查,被告確有向購得上開商
品之大陸地區賣家詢問商品是否係正品,而經該賣家表示所
販售之商品係正品,該賣家並有提供迪士尼授權證書影本予
被告等情,有對話紀錄及授權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故被告在
見到上游廠商確有提供授權證明下,而認為其所販賣之迪士
尼商品並非仿冒品,其主觀上應無違反商標法之犯意甚明,
自難科以其刑責,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部分有接續犯關係,屬包括一罪,應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27 日
檢察官 許 家 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 寅 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商標名稱 及圖樣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查扣商品數量(個)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蠟筆小新 00000000 116年6月15日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護套125 2 仿冒蠟筆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哆啦A夢 00000000 117年11月15日 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護套82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袋子 Hello Kitty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護套165個、袋子30個 4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MY MELODY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手機護套60個 5 仿冒Little TwinStars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Little TwinStars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手機護套55個 6 仿冒babycinnamon 商標圖樣之行 cinnamoroll 00000000 112年1月15日 手機護套9個 7 仿冒KEROKEROKEROPPI 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KEROKEROKEROPPI 00000000 120年7月15日 手機護套7個 8 仿冒LINE熊大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熊大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LINE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護套5 個 9 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圖樣之手機護套 櫻桃小丸子 00000000 117年10月31日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護 套 95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