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龍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 被告
- 李安忠
- 被告
- 邱進錄
- 被告
- 富立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佳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12年度智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安忠、邱進錄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以112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