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龍華、李安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李安忠 邱進錄 富立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佳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12年度智易字第1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安忠、邱進錄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以112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