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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本良

原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告
李安忠
被告
邱進錄
被告
富立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佳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12年度智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安忠、邱進錄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以112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本良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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