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駿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駿憲 上列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李宜靜律師 被 告 蘇俊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109年度偵字第2440號、109年度偵 字第8433號、109年度偵字第13989號、109年度偵字第13990號、109年度偵字第16802號、109年度偵字第16803號、109年度偵字 第19285號、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110年度偵字第7186號、110年度偵字第7187號、110年度偵字第9529號、110年度偵字第15113號、110年度偵字第15114號、110年度偵字第17133號、110年 度偵字第1713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訴字第85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丙○○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丙○○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迅祥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迅祥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義務,亦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稅捐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附隨業務。 二、丙○○與甲○○均明知迅祥公司並未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申報營 業稅期別期間,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竟 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內,由甲○○自行以迅 祥公司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其等各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於附表一所示稅期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稅期之營業稅,以上開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發票日期、取具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及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丙○○與甲○○均明知迅祥公司未於附表二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 期別期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開立發票之營業人」進貨,其等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於如附表二所示各稅期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稅期翌月 之15日前),向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二所示表彰「迅祥公司向各營業人進貨」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充作迅祥公司之進項憑證,並由丙○○於附表二所示稅期持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稅期之營業稅,惟迅祥公司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發票日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及銷售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四、案經立新公司、光星公司告訴暨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 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相關卷頁詳附表三所示),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2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 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 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 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 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 之數額,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 改為應併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 ,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三、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 判決參照)。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 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 ,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稅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其犯罪主體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是核被告丙○○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其犯罪主體固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然並不因此排除他人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具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成立共犯,是以被告甲○○與被告丙○○共犯附表一所示犯行,核其 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罪;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如前所述,即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2人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甲○○既與具特定身分關係即迅祥公司負責人之被告丙○○ 共同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罪,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以共犯論。同理,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部分,若無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者即被告甲○○與有此業務身分之 人即被告丙○○共犯之,即需引用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 共同正犯。又按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2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 共同正犯之適用。被告甲○○與丙○○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 可資參照)。是以被告2人填製迅祥公司同一稅期之多張不 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於同一稅期將多筆不實進項內容填載於迅祥公司之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係出於該稅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單一目的所為,基於同一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應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2人就 附表一所犯上開二罪,就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可認被告2人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 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罪,均犯意各別,應予分 論併罰(罪數詳如附表四所示)。 (六)爰審酌被告甲○○、丙○○所為上開犯罪事實,影響交易秩序, 紊亂稅捐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危害經濟秩序與租稅公平,並幫助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有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2人開立及取具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數量甚多,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139,917元,足見本件犯罪有相當程度 之危害,暨被告2人之分工情形、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七)定應執行刑: 1.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2.審酌被告丙○○係迅祥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與被告甲○○共犯 如附表一至二所示犯行均屬與統一發票有關,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犯罪之態樣及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犯行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相近、刑罰規範之目的近似、侵害法益之類型相同、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就被告丙○○、甲○○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以 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被告丙○○、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具有悔意,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等人犯罪情節及使其等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上揭法條規定,命被告甲○○、丙○○應於本判決確 定後1年內,各向國庫支付10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 而該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即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一併指明。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等沒收規定業經修正增訂,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刑法第2條第2項亦經修正施行為「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故本案沒收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規定。 (二)被告丙○○就附表二所示業務上不實登載所作成各稅期之「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固為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業經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均已非屬於被告丙○○所有之物,尚無從依法宣告沒收。 (三)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係以「屬於犯罪行為人」作為沒收之要件,應就犯罪所得之實際歸屬(事實上支配)為實際認定,以判斷是否應為沒收之諭知。而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於前揭犯罪所得實際歸屬之判斷上,亦難認為係同一主體。 2.被告丙○○、甲○○就附表一所示以迅祥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 發票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人,供各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並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等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此等減省未繳納稅金之消極財產上利益,固應屬犯罪所得,惟其係歸屬於該等營業人(法人),並非歸屬於被告2人,核與前揭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屬於犯罪行為人」之要件有間,自無 從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修正前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追加起訴,由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迅祥公司開立: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4年1-2月 10402 亮荃科技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85,000 9,250 有 9,25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85,000 9,25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2 104年3-4月 10403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65,000 8,250 有 20,00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4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35,000 11,7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小計 400,000 20,000 3 104年5-6月 10405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75,000 8,750 有 22,65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5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35,000 1,7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406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43,000 12,150 有 小計 453,000 22,650 4 104年7-8月 10407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68,100 8,405 有 25,105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8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89,000 9,4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408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45,000 7,250 有 小計 502,100 25,105 5 104年9-10月 10409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05,000 10,250 有 35,155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9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61,600 8,08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410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15,500 10,775 有 10410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21,000 6,050 有 小計 703,100 35,155 6 104年11-12月 1041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97,500 14,875 有 41,725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1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17,000 5,8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4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44,000 12,200 有 104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76,000 8,800 有 小計 834,500 41,725 1041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0,900 10,045 有 10,045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200,900 10,045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7 105年1-2月 1050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140,400 7,020 有 49,795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333,000 16,6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50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355,000 17,750 有 1050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167,500 8,375 有 小計 995,900 49,795 8 105年3-4月 10503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367,500 18,375 有 58,625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3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192,000 9,6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504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158,000 7,900 有 10504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330,000 16,500 有 10504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125,000 6,250 有 小計 1,172,500 58,625 9 105年5-6月 10505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385,000 19,250 有 65,45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5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31,000 11,5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506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385,000 19,250 有 10506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308,000 15,400 有 小計 1,309,000 65,450 10 105年7-8月 10507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25,000 11,250 有 72,00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7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25,000 11,2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507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92,500 14,625 有 10508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508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47,500 12,375 有 小計 1,440,000 72,000 11 105年9-10月 10509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30,000 16,500 有 70,00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9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510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75,000 13,750 有 10510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70,000 18,500 有 小計 1,400,000 70,000 12 105年11-12月 10512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ED00000000 195,000 9,750 有 9,75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95,000 9,75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51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65,000 13,250 有 61,25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1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12,000 10,6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51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15,000 10,750 有 1051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18,000 15,900 有 1051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15,000 10,750 有 小計 1,225,000 61,250 13 106年1-2月 1060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39,000 16,950 有 78,75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172,000 8,6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60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10,000 15,500 有 1060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20,000 16,000 有 1060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186,000 9,300 有 1060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248,000 12,400 有 小計 1,575,000 78,750 14 106年3-4月 10603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70,000 13,500 有 76,50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3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60,000 18,0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604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60,000 18,000 有 10604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70,000 13,500 有 10604 元致塑膠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70,000 13,500 有 小計 1,530,000 76,500 15 106年5-6月 10605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63,000 18,150 有 82,00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5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138,000 6,9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606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58,000 12,900 有 10606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449,000 22,450 有 10606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104,000 5,200 有 10606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28,000 16,400 有 小計 1,640,000 82,000 16 106年7-8月 10607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0,00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7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504,000 25,2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607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156,000 7,800 有 10608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60,000 23,000 有 10608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小計 2,000,000 100,000 17 106年9-10月 10609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424,000 21,200 有 103,40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9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346,000 17,3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610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260,000 13,000 有 10610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404,000 20,200 有 10610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346,000 17,300 有 10610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288,000 14,400 有 小計 2,068,000 103,400 18 106年11-12月 1061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04,000 20,200 有 101,00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1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381,000 19,0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61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12,000 10,600 有 1061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536,000 26,800 有 1061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98,000 14,900 有 1061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89,000 9,450 有 小計 2,020,000 101,000 19 107年1-2月 1070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97,25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281,000 14,0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70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390,000 19,500 有 1070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70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259,000 12,950 有 1070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260,000 13,000 有 小計 1,945,000 97,250 20 107年3-4月 10703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431,000 21,550 有 112,00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3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379,000 18,9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703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207,000 10,350 有 10704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474,000 23,700 有 10704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448,000 22,400 有 10704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301,000 15,050 有 小計 2,240,000 112,000 21 107年5-6月 10705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445,000 22,250 有 116,50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5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377,000 18,8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705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327,000 16,350 有 10706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415,000 20,750 有 10706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10706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330,000 16,500 有 小計 2,330,000 116,500 22 107年7-8月 10707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54,000 27,700 有 129,25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7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422,000 21,1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707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290,000 14,500 有 10708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480,000 24,000 有 10708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54,000 27,700 有 10708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285,000 14,250 有 小計 2,585,000 129,250 23 107年9-10月 10709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GE00000000 305,300 15,265 有 57,865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9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GE00000000 426,000 21,3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710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GE00000000 426,000 21,300 有 小計 1,157,300 57,865 10709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GE00000000 485,000 24,250 有 67,15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10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GE00000000 463,000 23,1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710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GE00000000 395,000 19,750 有 小計 1,343,000 67,150 24 107年11-12月 1071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464,000 23,200 有 127,499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1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438,000 21,9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71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432,000 21,600 有 1071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394,000 19,700 有 1071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1071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421,980 21,099 有 小計 2,549,980 127,499 25 108年1-2月 10801 雅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KY00000000 130,000 6,500 有 21,25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02 雅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KY00000000 295,000 14,7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小計 425,000 21,250 1080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KY00000000 766,500 38,325 有 75,008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0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KY00000000 733,650 36,683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小計 1,500,150 75,008 1080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KY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28,75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0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KY00000000 230,000 11,5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小計 575,000 28,750 26 108年3-4月 10803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MV00000000 348,000 17,400 有 124,99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03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MV00000000 406,000 20,3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803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MV00000000 522,000 26,100 有 10804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MV00000000 469,800 23,490 有 10804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MV00000000 319,000 15,950 有 10804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MV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小計 2,499,800 124,990 27 108年5-6月 10805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348,000 17,400 有 89,955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05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190,000 9,5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丙○○、甲○○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丙○○、甲○○ 10805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359,600 17,980 有 10806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365,000 18,250 有 10806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208,000 10,400 有 10806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328,500 16,425 有 小計 1,799,100 89,955 附表二、迅祥公司取具: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 (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4年1-2月 1040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68,000 3,4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17,000 5,85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小計 185,000 9,250 2 104年3-4月 10403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80,000 9,0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4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20,000 11,0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小計 400,000 20,000 3 104年5-6月 104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98,000 9,9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6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55,000 12,75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小計 453,000 22,650 4 104年7-8月 104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270,000 13,5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10,000 15,5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408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23,000 6,150 有 小計 703,000 35,150 5 104年9-10月 10409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74,000 8,7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10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54,500 7,72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410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85,000 9,250 有 10410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85,000 9,250 有 小計 698,500 34,925 6 104年11-12月 10412 亮荃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05,000 10,25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12 亮荃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29,500 31,47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小計 834,500 41,725 7 105年1-2月 1050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187,500 9,375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AU00000000 212,500 10,62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小計 400,000 20,000 10501 亮荃科技有限公司 AU00000000 84,000 4,200 有 0 10501 亮荃科技有限公司 AU00000000 252,000 12,6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502 亮荃科技有限公司 AU00000000 98,000 4,900 有 10502 亮荃科技有限公司 AU00000000 166,000 8,300 有 小計 600,000 30,000 8 105年3-4月 10503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28,000 11,4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4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13,000 10,65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504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131,500 6,575 有 小計 572,500 28,625 10503 亮荃科技有限公司 BM00000000 186,000 9,300 有 0 10504 亮荃科技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47,100 12,35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504 亮荃科技有限公司 BM00000000 166,000 8,300 有 小計 599,100 29,955 9 105年5-6月 105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40,000 12,0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6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60,000 13,0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小計 500,000 25,000 10505 亮荃科技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66,000 8,300 有 0 10506 亮荃科技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26,000 6,3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506 亮荃科技有限公司 CD00000000 8,000 400 有 小計 300,000 15,000 10505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54,500 12,725 有 0 10506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54,500 12,72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小計 509,000 25,450 10 105年7-8月 105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264,000 13,2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440,000 22,0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5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176,000 8,800 有 10508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CV00000000 560,000 28,000 有 小計 1,440,000 72,000 11 105年9-10月 10509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9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57,500 17,87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510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60,100 18,005 有 10510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57,500 17,875 有 小計 1,400,100 70,005 12 105年11-12月 1051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40,000 17,0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70,000 13,5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5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70,000 13,500 有 105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70,000 13,500 有 小計 1,150,000 57,500 10511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70,000 13,500 有 0 小計 270,000 13,500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3 106年1-2月 1060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525,000 26,25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525,000 26,25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60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525,000 26,250 有 小計 1,575,000 78,750 14 106年3-4月 10603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07,500 10,375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4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07,500 10,37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604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07,500 10,375 有 10604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423,300 21,165 有 10604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415,000 20,750 有 小計 1,460,800 73,040 15 106年5-6月 106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140,000 7,0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750,000 37,5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606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750,000 37,500 有 小計 1,640,000 82,000 16 106年7-8月 106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550,000 27,5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165,000 8,25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608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110,000 5,500 有 10608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550,000 27,500 有 10608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625,020 31,251 有 小計 2,000,020 100,001 17 106年9-10月 10609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825,000 41,25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10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467,500 23,37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610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500,500 25,025 有 10610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275,000 13,750 有 小計 2,068,000 103,400 18 106年11-12月 1061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17,600 20,88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1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779,000 38,95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612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823,650 41,183 有 小計 2,020,250 101,013 19 107月1-2月 1070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375,000 18,75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725,000 36,25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70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637,500 31,875 有 1070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207,500 10,375 有 小計 1,945,000 97,250 20 107年3-4月 10703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3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335,000 16,75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703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225,500 11,275 有 10703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871,000 43,550 有 10704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398,650 19,933 有 小計 2,240,150 112,008 21 107年5-6月 10705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768,000 38,4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5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24,800 26,24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706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24,800 26,240 有 10706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24,800 26,240 有 小計 2,342,400 117,120 22 107年7-8月 107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67,500 33,375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7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493,950 24,698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708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356,000 17,800 有 10708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34,000 26,700 有 10708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34,000 26,700 有 小計 2,585,450 129,273 23 107年9-10月 10709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E00000000 391,000 19,55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9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E00000000 529,000 26,45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709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E00000000 667,000 33,350 有 107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E00000000 568,100 28,405 有 107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E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小計 2,500,100 125,005 24 107年11-12月 1071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287,500 14,375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1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218,500 10,92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71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428,950 21,448 有 1071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264,500 13,225 有 107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166,750 8,338 有 107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149,500 7,475 有 107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310,500 15,525 有 107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229,950 11,498 有 107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277,400 13,870 有 1071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JB00000000 216,445 10,822 有 小計 2,549,995 127,501 25 108年1-2月 1080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KY00000000 410,050 20,503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0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KY00000000 412,750 20,638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801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KY00000000 424,800 21,240 有 1080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KY00000000 450,850 22,543 有 1080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KY00000000 401,200 20,060 有 10802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KY00000000 400,050 20,003 有 小計 2,499,700 124,987 26 108年3-4月 10803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MV00000000 574,600 28,73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03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MV00000000 399,840 19,992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804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MV00000000 690,200 34,510 有 10804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MV00000000 448,800 22,440 有 10804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MV00000000 386,512 19,326 有 小計 2,499,952 124,998 27 108年5-6月 108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187,000 9,35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145,200 7,26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丙○○、甲○○ 108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132,500 6,625 有 108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190,800 9,540 有 108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187,000 9,350 有 108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151,050 7,553 有 108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249,100 12,455 有 10805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149,600 7,480 有 10806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185,500 9,275 有 10806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116,600 5,830 有 10806 宥軒實業有限公司 PS00000000 105,735 5,287 有 小計 1,800,085 90,005 附表三、證據資料: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⒈被告(迅祥公司代表人)丙○○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二十九卷P507-511[追7]偵二十九卷P499-503[追7]偵三十卷P45-50(P49起具結證述)[追7]偵三十一卷P13-15[追7]本院卷一P476-480) ⒉被告甲○○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二十九卷P523-526[追7]偵三十卷P71-81(P74起具結證述)[追7]本院卷二P131-147[追7]本院卷二P221-235、P245) ⒊證人(丙○○之妻)蔡亞瑾於偵查中之證述([追7]偵三十卷P45-50(P50起具結證述)) ⒋證人(亮荃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鄭雅文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二十九卷P205-207) ⒌證人(翰笙、雅鐵公司負責人)陳莉芳於偵查及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二十九卷P441-442[追7]偵二十九卷P327-331[追7]偵九卷P513-515[追7]偵三十卷P71-81(P79起具結證述) ⒍證人(宥軒公司負責人)楊志隆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本院中之證述([追7]偵九卷P519-521[追7]偵十四卷P604-607(同[追7]偵二十九卷P279-282)[追7]本院卷二P103-105、[追2]本院卷五P429-430、P437) ⒎證人(泰暉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曾振郎於偵查及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二十一卷P591-595(同[追7]偵二十九卷P483-487)[追7]偵二十三卷P145-146[追7]偵二十一卷P663-664[追7]偵二十一卷P667-668) ⒏證人(元致公司負責人)林致翔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本院中之證述([追7]偵二十六卷P65-68(同[追7]偵二十九卷P451-453)(同[追7]偵四十五卷P151-153)[追7]偵九卷P505-507(同[追7]偵二十七卷P495-497)[追7]偵二十七卷P493-494(同[追7]偵二十九卷P449-450)(同[追7]偵四十五卷P149-150)[追7]偵二十六卷P000-000(P407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二十八卷P93-98)[追7]本院卷二P98-102、[追2]本院卷五P424-428、P433) ⒐證人(瑞展公司負責人)郭成峻於警詢、偵查及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一卷P665-667[追7]偵二卷P287-291[追7]偵二卷P000-000(P299-301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425-431)(同[追7]偵四十二卷P361-367)[追7]偵二卷P305-307(同[追7]偵三十三卷P433-435)(同[追7]偵四十二卷P369-371)[追7]偵五卷P103-104、P000-000(P108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459-465)(同[追7]偵四十二卷P395-401)[追7]偵二十一卷P171-174)證人(聖釭公司會計) ⒑證人(瑞展公司會計)乙○○及於警詢、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中之證述([追7]偵二卷P323-327[追7]偵二卷P000-000(P337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437-444)(同[追7]偵四十二卷P373-380)[追7]偵二卷P345-347(同[追7]偵三十三卷P447-449)(同[追7]偵四十二卷P383-385)[追7]偵五卷P7-12(同[追7]偵三十三卷P451-456)(同[追7]偵四十二卷P387-392)[追7]偵五卷P103-106、P108-109、P113(P108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459-465)(同[追7]偵四十二卷P395-401)[追7]偵二十一卷P175-177[追7]偵二十一卷P179-181[追7]本院卷二P165-180、P181) ⒈瑞展公司轉帳傳票、廠商對帳單、支出證明單及發票乙份([追7]偵五卷P71-79;[追7]偵七卷P119-151、P161-165、P175-317(同[追7]偵二卷P317-321、P349-353;[追7]偵五卷P55-69;[追7]偵七卷P81-91、P115、P159、P161-165、P197-213;[追7]偵二十二卷P283、[追7]偵二十四卷P617-621)) ⒉瑞展公司102年12月10日廠商對帳單及發票乙份([追7]偵七卷P153-157) ⒊扣押物編號5-1-12: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3年2月1日至103年2月31日轉帳傳票、廠商對帳單及發票乙份([追7]偵七卷P167-172) 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更正)([追7]偵十六卷P165-171(同[追7]偵十八卷P311-317)(同[追7]偵二十一卷P151-157)(同[追7]偵二十九卷P343-349)(同[追7]偵三十三卷P13-19)(同[追7]偵三十四卷P501-507)) ⒌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泰暉企業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三卷P139) ⒍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元致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六卷P335(同[追7]偵二十八卷P45)) ⒎亮荃科技有限公司開立給迅祥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12張([追7]偵二十九卷P261-272) ⒏迅祥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給亮荃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1張([追7]偵二十九卷P273) ⒐說明書-雅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追7]偵二十九卷P433-434) ⒑宥軒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給迅祥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15張([追7]偵二十九卷P537-543) ⒒宥軒實業有限公司、亮荃科技有限公司開立給迅祥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7]偵二十九卷P549-563、567-577、583-599、603-607) ⒓迅祥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給宥軒實業有限公司、亮荃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追7]偵二十九卷P613-621、627-639、645-661、667-683、687-691) ⒔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翰笙企業有限公司([追7]偵三十卷P57) ⒕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雅鐵企業有限公司([追7]偵三十卷P59)ㄒ ⒖宥軒實業公司開立給迅祥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11張([追7]偵三十一卷P21-31) ⒗發票開立明細表-迅祥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給翰笙公司([追7]偵三十一卷P33) ⒘迅祥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給翰笙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6張([追7]偵三十一卷P35-39) 附表四、罪數: 編號 被告 條文 刑度 罪數 1 丙○○ [迅祥] 負責人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3月 (得易科罰金) 32 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2月 (得易科罰金) 27 2 甲○○ [翰笙] 會計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3月 (得易科罰金) 32 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2月 (得易科罰金) 27 附表五、卷目對照表 1.[追7]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影卷)(同[併1]、[併2]、[追2]、[追4]調查卷) 2.[追7]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一)(影卷)(同偵一卷) 3.[追7]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二)(影卷)(同偵二卷) 4.[追7]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三)(影卷)(同偵三卷) 5.[追7]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四)(影卷)(同偵四卷) 6.[追7]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五)(影卷)(同偵五卷 7.[追7]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六)(影卷)(同偵六卷) 8.[追7]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七)(影卷)(同偵七卷) 9.[追7]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八)(影卷)(同偵八卷) 10.[追7]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九)(影卷)(同偵九卷) 11.[追7]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379號偵查卷宗 12.[追7]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偵查卷宗(影卷) 13.[追7]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偵查卷宗(影卷)(同[併2]偵五卷、[追4]偵十二卷) 14.[追7]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041號偵查卷宗 15.[追7]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98號偵查卷宗(卷一) 16.[追7]偵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98號偵查卷宗(卷二) 17.[追7]偵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5號偵查卷宗(卷一) 18.[追7]偵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5號偵查卷宗(卷二) 19.[追7]偵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6號偵查卷宗(卷一) 20.[追7]偵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6號偵查卷宗(卷二) 21.[追7]偵二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一卷) 22.[追7]偵二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二卷) 23.[追7]偵二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三)(同[併3]偵三卷) 24.[追7]偵二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四)(同[併3]偵四卷) 25.[追7]偵二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5號偵查卷宗 26.[追7]偵二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6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五卷) 27.[追7]偵二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6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六卷) 28.[追7]偵二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876號偵查卷宗(卷一) 29.[追7]偵二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876號偵查卷宗(卷二) 30.[追7]偵二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55號偵查卷宗(卷一) 31.[追7]偵三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55號偵查卷宗(卷二) 32.[追7]偵三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263號偵查卷宗 33.[追7]偵三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3號偵查卷宗(卷一) 34.[追7]偵三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3號偵查卷宗(卷二) 35.[追7]偵三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4號偵查卷宗(卷一) 36.[追7]偵三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4號偵查卷宗(卷二) 37.[追7]偵三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0號偵查卷宗 38.[追7]偵三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89號偵查卷宗 39.[追7]偵三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90號偵查卷宗 40.[追7]偵三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802號偵查卷宗 41.[追7]偵四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803號偵查卷宗 42.[追7]偵四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5號偵查卷宗 43.[追7]偵四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七卷) 44.[追7]偵四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八卷) 45.[追7]偵四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86號偵查卷宗 46.[追7]偵四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87號偵查卷宗(同[併3]偵九卷) 47.[追7]偵四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529號偵查卷宗 48.[追7]偵四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13號偵查卷宗 49.[追7]偵四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14號偵查卷宗 50.[追7]偵四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33號偵查卷宗 51.[追7]偵五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34號偵查卷宗 52.[追7]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一) 53.[追7]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二) 54.[追7]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