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91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鄭銘仁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展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展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展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而恣意竊取他人物品,惟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欲竊取之機車已交由被害人取回,於犯罪後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足見尚知悔悟,然被告前有多起竊盜犯行顯見被告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冠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768號
  被   告 張展業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展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5年1月12日20時30分前某時許,在臺南市○市區○○路00000號
    前,竊取彭鈺茹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得手後逃逸,隨後棄置於臺南市北區公園路與公園南路口。
    案經彭鈺茹報警處理,經警於同年2月25日,在上開地點查
    獲該車(已發交彭鈺茹具領),並將該車置物箱之外套送驗,
    袖口檢驗出張展業之生物跡證後,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展業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彭鈺茹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實驗室案件編號:0000000000000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F73-129號重機車尋獲
    案報告、刑案照片16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檢察官  陳  冠  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  侑  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915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