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竣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竣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製作不實之中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應更正為「製作不實之汯煒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製作不實之中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顯係「製作不實之汯煒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製作不實之汯煒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