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17號

違反醫療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林岳葳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致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醫偵字第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致安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致安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爰審酌被告未理性面對醫事人員之處理,僅因一時情緒失控,當場對告訴人嚴靜淑施以強暴手段致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損害醫病關係,減損整體醫療士氣,間接影響其他就醫病人及家屬權益與安全,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前有犯罪前科(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作為量刑參考),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醫偵字第6號
  被   告 林致安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鎮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致安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11時34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00號「奇美醫院」婦產科內,因不滿護理師嚴靜淑不幫
    其取藥,竟基於傷害及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徒手毆
    打嚴靜淑之臉部,造成嚴靜淑因此受有左臉挫傷之身體傷害
    ,而以上開強暴方式,妨害嚴靜淑執行醫療業務(涉犯傷害
    罪嫌,未據告訴)。嗣經嚴靜淑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嚴靜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致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經告訴人嚴靜淑於警詢中指訴甚詳,並有奇美醫療財團
    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醫院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各1份在
    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
    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奕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耀章
參考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
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
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