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安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安邦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1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安邦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安邦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爰 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前已有多次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犯行紀錄,本次猶然再犯,顯見其蔑視公權力之態度、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1718號被 告 郭安邦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安邦(涉傷害等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7月7日20時52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情難忘冷飲店」內 ,因酒後與他人發生衝突,而涉有傷害及毀損罪嫌,警員警黃柏堯獲報後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21時10分將郭安邦逮捕。詎郭安邦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在警方解送郭安邦回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途中,於警車內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黃柏堯,當場以「開慢一點啦,你家是死人嗎」、「流氓欸、有牌欸,還拿槍欸、幹你娘、機掰勒、幹你娘、你們這些毋晟囝仔」(台語)等語侮辱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安邦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1份、110報案紀錄單、蒐證照片6張、蒐 證光碟1片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檢 察 官 蔡佰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