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姚智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智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488、30008、30380、31543、31575號),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姚智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姚智富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各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2、4 至6所示之財物得手;附表編號3因未竊得財物而不遂。嗣因王澤瑋、陳君宏、吳金展、林本原、吳士傑、王佳偉等人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王澤瑋、陳君宏、林本原、吳士傑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第五分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姚智富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王澤瑋、陳君宏、林本原、吳士傑於警詢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吳金展、王佳偉於警詢之指述。 ㈡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37張、蒐證照片23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大橋派出所、鹽行派出所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南市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4、5、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所為上開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另被告就附表編號3部份已著 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時值壯年,卻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均於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娃娃機店內,持萬能鑰匙打開娃娃機臺外鎖行竊、所竊財物之價值、迄今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渠等損害,僅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財物已發還被害人王佳偉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6「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之現金,未扣案或發還告訴人,係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之,並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又供被告竊盜所用之萬能鑰匙,被告供稱係其拾獲等情(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7頁),非被 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被告所竊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 既已為警扣案且發還被害人王佳偉,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行竊時間(民國)、地點 行竊方式 竊取之財物 (新臺幣) 宣告刑及沒收 1 王澤瑋 (提告) 111年10月25日20時11分、臺南市○○區○○路000號(夾樂趣娃娃機店) 姚智富於附表左列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萬能鑰匙1支打開娃娃機臺外鎖,徒手竊取機臺內如附表右列所示之財物得手後離去。 16,710元 姚智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2 陳君宏 (提告) 111年10月22日7時28分、臺南市○○區○○○路000號(龍麥睏娃娃機店) 姚智富於附表左列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萬能鑰匙1支打開娃娃機臺外鎖,徒手竊取機臺內如附表右列所示之財物得手後離去。 80元 姚智富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3 吳金展 111年10月21日12時1分、臺南市○○區○○路000號(勾勾集團娃娃機店) 姚智富於附表左列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萬能鑰匙1支打開娃娃機臺外鎖,搜索機臺後,因無財物可竊取而不遂。 無(未遂) 姚智富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林本原 (提告) 111年10月22日7時33分、臺南市○○區○○街00號(深夜拾堂-選物販賣機) 姚智富於附表左列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萬能鑰匙1支打開娃娃機臺外鎖,徒手竊取機臺內如附表右列所示之財物得手後離去。 2,500元 姚智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5 吳士傑 (提告) 111年11月1日23時10分、臺南市○區○○路0號(快樂星球夾娃娃機店) 姚智富於附表左列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萬能鑰匙1支打開娃娃機臺外鎖,徒手竊取機臺內如附表右列所示之財物得手後離去。 20,000元 姚智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6 王佳偉 111年12月3日15時14分至20分、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熊好夾娃娃機店) 姚智富於附表左列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萬能鑰匙1支打開娃娃機臺外鎖,徒手竊取機臺內如附表右列所示之財物得手後離去。 金色錶帶手錶1只(價值80元) 姚智富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