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陳品謙
- 被告吳錦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錦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2878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錦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錦林於民國110 年4 月間,受雇於謝天賜所設立、址設金門縣○○鄉○○00號之「青盛工程行」,詎吳錦林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 年4 月26日上午6 時許,未經謝天賜同意,徒手取走放置於上址工程行辦公室內、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旋即駕駛該機車離開而竊取該機車得手。嗣謝天賜發覺上開機車遭吳錦林竊取,經多方詢問仍遍尋不著該機車,於110 年5 月25日報警處理後,吳錦林始以電話聯繫告知謝天賜該機車之停放位置,經謝天賜於110 年6 月20日,在金湖派出所前,尋得該機車。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錦林於偵訊中之供述,及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偵卷二第25頁至第27頁,易字卷第67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謝天賜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第1 頁至第8 頁,偵卷一第39頁至第40頁,偵卷二第71頁至第75頁)。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告訴人之報案資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汽機車失竊分析表各1 份、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車辨紀錄截圖2 張、現場照片4張、被告與告訴人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3 張(警卷第9 頁至第39頁、第45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取得所需,為供一己之用,竟徒手取走機車鑰匙,旋即發動並駕駛該機車離去而行竊該機車得手,所為破壞社會治安,並致告訴人蒙受損失,對他人之財產法益顯欠缺尊重,法紀觀念薄弱,實有不該。復衡酌被告本件竊得之機車為98年間出廠,折舊後仍有新臺幣(下同)1 萬8,000 元之價值,業據告訴人證述明確(警卷第1 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汽機車失竊分析表各1 份在卷可參(警卷第31頁、第45頁),足認本件犯罪生有一定程度之損害。又被告前因放火、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82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於109 年9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關於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據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仍得列為科刑審酌事項),此外另有因詐欺、恐嚇危害安全、妨害公務及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簡字卷第9 頁至第24頁),素行不佳。復審酌被告本件犯後於偵查中僅坦承有駕駛上開機車離去之客觀行為,惟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至本院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並非全然良好。惟念被告本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竊得之機車業已發還與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存卷可按(警卷第23頁),兼衡其於準備程序自承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入監前從事私人垃圾車司機工作,每月收入約2 萬5,000 元,並與高齡之父親及胞姐同住,工作收入需扶養父親及繳納房租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易字卷第6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被告本件竊得之普通重型機車1 台,為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業經尋獲並發還與告訴人等情,如同前述,堪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與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容萱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情形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卷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00006446號卷 2 偵卷一 臺灣金門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766 號卷 3 偵卷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22878 號卷 4 易字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 年度易字第145 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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