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鍾嘉村、黃銘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王偉宇 被 告 黃銘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41號竊盜案件(原案號112年度 易字第8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 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