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陳翔玢、施明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蔡宜妡 被 告 施明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簡字第367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