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高秀玲、莊雅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被 告 莊雅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簡字第5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