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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蔡直青鄭雅文高如宜
  •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 原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莊雅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被 告 莊雅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簡字第5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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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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