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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孫淑玉

原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
被告
余彬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6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余彬全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以112年度簡字第467號刑事簡易判決終結在案,原告於112年2月2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在卷可憑。則上開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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