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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孫淑玉
  • 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

  • 原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余彬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 被 告 余彬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6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 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余彬全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以112年度簡字第467號刑事簡易判決終結在案,原告於112年2月2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在卷可憑。則上開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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