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明哲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第2184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310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明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提起上訴」,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