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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郭瓊徽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明哲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第2184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310號、111年度營偵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明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提起上訴」,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瓊徽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4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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