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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周宛瑩張郁昇黃鏡芳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姚俊男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被告
陳基凱
選任辯護人
林育弘律師
被告
卓家偉
選任辯護人
林奕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392號、111年度偵字第32391號、112年度偵字第8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姚俊男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陳基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卓家偉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A1至A4、B1至B2、B4至B8、B13、C1至C24、D1至D28、E1至E5、F1至F11、附表二編號1至6、8至11、13至16、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姚俊男、卓家偉、陳基凱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竟仍
    自民國111年8月起,由姚俊男先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阿明」之人蒐集取得約4萬顆含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
    ne)成分之感冒藥錠,復以不知情之楊世銘(另為不起訴處
    分)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鴿舍(下
    稱本案鴿舍)為物品放置場所,由姚俊男承租坐落嘉義縣○○
    鄉○○段○○○段000地號上土地之鐵皮房屋(下稱本案廠房)作
    為製毒處所。姚俊男於111年12月初與陳基凱、卓家偉商議
    ,以進入工廠協助製毒抵償債務或允諾給予報酬為由,邀集
    陳基凱、卓家偉參與製毒過程,3人遂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在同年月9日晚上,由姚俊
    男與卓家偉共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陳基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本案廠房後,姚俊男
    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先驅原料即假麻黃鹼成分之大量感
    冒藥錠、膠囊內藥粉取出後,再加入鹽酸、氫氧化鈉、甲苯
    、丙酮等物質,先後經過飽和、過濾、鹼化、冷卻、油水分
    離等物理及化學反應,再以陶瓷漏斗、錐瓶、抽氣馬達等設
    備過濾,提煉成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麻黃
    鹼(Ephedrine)及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數批,卓
    家偉另負責購買甲苯,並於姚俊男上開製毒過程中,由陳基
    凱、卓家偉觀看監視器把風、搬運器具等,以此方式著手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
二、嗣於111年12月14日,經警持本院所核發的搜索票搜索本案
    廠房、本案鴿舍,及於111年12月15日上午經警持本院所核
    發的搜索票搜索姚俊男之住所,而分別扣得附表一至三所示
    之含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假麻黃鹼(Pseud
    oephedrine)等成分之成品與半成品與製毒工具等扣案物,
    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
    被告姚俊男、陳基凱及卓家偉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
    (見院卷第284頁、第392至402頁),本院審酌相關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
    據能力。
 ㈡至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經查無違反法
    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應
    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俊男、陳基凱及卓家偉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卓家偉、
    陳基凱、姚俊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且
    有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355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永康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嘉義縣○○鄉○○段○○○段0
    0000000地號上之鐵皮屋現場照片21張、臺南市○○區○○○路00
    0號現場照片9張、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上方鴿舍現場
    照片12張、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地號上之鐵皮屋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甲基安非他命製程筆記本影本、卓家
    偉自願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物
    品收據、楊世銘指認姚俊男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12年2月6日刑鑑字第1120013905號、0000000000號鑑定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111年12
    月16日南市警永鑑字第1111216037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14日刑鑑字第1120
    017837號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查採證報告、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現場示意圖、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製毒工廠送驗物檢視暨秤重紀錄單及附表一、二、三所示
    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警一卷第17至18頁、19至21頁、23至32
    頁、35至45頁、47至48頁、49至51頁、53頁、55頁、63至64
    頁、65至67頁、69至71頁、75至80頁、81至93頁、97頁、警
    二卷第113頁、警三卷第319頁、321頁、325頁、327至335頁
    、337頁、339頁、377頁、379至448頁、451至454頁、457至
    458頁),被告3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姚俊男、陳基凱及卓家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又被告3
    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過程前後,同時持有如附表一編號C2
    、D2-1、D2-2、D3-1、D3-2、D14、D14-2、D23、D24、F1、
    F3、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純質
    淨重超過5公克以上,其等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之低度行為,均為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者,亦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行
    犯罪之行為者。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
    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
    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
    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3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已著手於犯罪
    行為之實行,但尚未製造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
    為警查獲,而未發生犯罪之結果,均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
    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理由,係為
    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以節省司法資源,並鼓勵被告自
    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又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
    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448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姚俊男、卓家偉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於本案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
    陳基凱於偵查中對本案之犯罪事實詳予陳述,並於法院審理
    時亦坦承不諱,縱被告陳基凱及辯護人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
    程序曾就其犯行爭執是否為幫助犯,然此係對於犯罪事實之
    法律評價,被告陳基凱仍合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之要件,亦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姚俊男、陳基凱及卓家偉前揭犯行,同時有2種減輕事由
    (未遂、偵審自白),應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均依法遞減
    其刑。
 ㈥被告姚俊男之辯護人雖為被告姚俊男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惟按量刑屬法院自由裁量職權,應受比例原則等
    法則之拘束,並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及公平正義維護,且必
    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
    ,始稱相當。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之情
    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
    刑期猶嫌過重者,亦即就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認為在客
    觀上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者,始有其
    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
    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二種以上
    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科以最
    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查被告姚俊男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
    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法定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等均有上開2種法定減輕事由,經適用後,被告姚俊男
    明之最低度刑為2年6月;復審酌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
    戒癮不易,被告姚俊男卻無視政府禁令,為販賣牟利而計畫
    製毒,且本案製毒原料、設備、工具甚多,頗具規模,雖尚
    未製作完成,惟一旦製毒成功而流入市面,勢將嚴重戕害國
    民身心健康,是被告姚俊男前揭犯罪情狀及手段均屬可議,
    惡性難謂輕微,在客觀上均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
    ,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之餘地。是其辯護人執此請求再為減輕其刑一節,
    尚非可採。
  ㈦又被告陳基凱、卓家偉之辯護人亦為被告2人請求依刑法第59
    條規定酌減其刑。經查,被告陳基凱、卓家偉僅係為賺取日
    常生活花用或抵償債務,而應允被告姚俊男之託,進入本案
    製毒工廠觀看監視器、搬運製毒工具等製造毒品以外之行為
    ,並未掌握製毒技術、參與時間甚短,惡性尚非重大不赦,
    且本案之毒品半成品均遭查扣在案,並未流入市面而造成實
    際危害,是被告2人縱予宣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偵審自白減刑及未遂規定減輕後之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並
    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該等部分之刑,並與前揭未遂、偵審自白減輕規定,依法遞
    減之。
  ㈧爰審酌被告姚俊男、陳基凱、卓家偉3人正值中壯年,不思以
    正當方式獲取金錢,竟妄圖製造毒品,謀取不法利益,實值
    非難;且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戒癮不易,被告3人漠
    視法令禁制,恣意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一旦製成後流通
    於社會,將戕害他人健康,所為均不足取;並考量被告姚俊
    男收購大量感冒膠囊,購買及載運製毒所需原料、器具及生
    活用品,並提供製毒技術;被告陳基凱則外出打理三餐,觀
    看監視器把風及搬運器具;被告卓家偉則協助購買製毒用品
    、打理三餐及觀看監視器把風、搬運器具;兼衡被告姚俊男
    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無子女,目前從是車床業
    ,月收入約2、3萬元;被告陳基凱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
    ,未婚、從事除蟲工作,月收入約2、3萬多元;被告卓家偉
    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從事便當店
    員(見本院卷第40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A1至A4、B1至B2、B4至B8、C1、C3至C13、
    C20至C24、D1至D2、D3、D4至D12、D14-1、D26、E1至E4、F
    1-1至F2、F4、附表二編號1至6、8至11、13至16、附表三編
    號1至4之物,均為被告姚俊男所有,且為實行本案犯行所使
    用之物(見本院卷第40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C2、D2-1、D2-2、D3-1、D3-2、D14、D14-2
    、D23、D24、F1、F3;附表三編號5等物,均檢出純質淨重
    逾量之四級毒品假麻黃鹼、麻黃鹼之成分,均係違禁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之。另盛裝第四級毒品麻黃鹼及假
    麻黃鹼之包裝袋及桶子,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
    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同屬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就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C14至19、D13、D15至D22、D27、D28、E5、F5至F11
    等物,為犯罪所生之物,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 
 ㈢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B13之手機,為卓家偉與姚俊男聯繫之用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
 ㈣至其餘扣案之物,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行有
    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
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59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鐵皮屋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單位 鑑定結果 A1 甲苯 2 桶 無 A2 甲苯 3 桶 無 A3 丙酮 8 桶 無 A4 乙醚 1 桶 無 A5 氯仿 1 桶 無 A6 硫酸 1 桶 無 B1 感冒藥 (原始淨重3716.2公克,純質淨重148.64公克) 4 包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純度約4%。 B2 監視器含主機、滑鼠、螢幕 1 組 無 B3 電腦主機 1 台 無 B4 抽氣幫浦 1 台 無 B5 抽氣幫浦 2 台 無 B6 工業用電風扇 2 台 無 B7 電子磅秤 1 台 無 B8 電暖器 1 台 無 B9 iphone6手機 1 支 無 B10 iphone6手機 1 支 無 B11 iphone13手機 門號0000000000號 1 支 無 B12 ipad 1 台 無 B13 iphoneXR手機 門號0000000000號 1 支 無 C1 透明收納盒內含假麻黃鹼 1 個 無 C2 假麻黃鹼 (驗前淨重92.61公克,純質淨重約69.45公克,驗餘淨重92.53公克) 1 包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69.45公克。 C3 收納盒 3 個 無 C4 感冒膠囊粉碎外膜 1 袋 無 C5 篩網 1 個 無 C6 感冒藥錠空包裝 1 袋 無 C7 量杯 2 個 無 C8 錐形濾瓶 1 個 無 C9 濾紙 9 盒 無 C10 脫漿機 1 台 無 C11 鹽酸氣瓶 4 瓶 無 C12 防毒面具 3 組 無 C13 頭燈 4 個 無 C14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87公斤) 1 桶 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 C15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46公斤) 1 桶 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C16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52公斤) 1 桶 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C17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109公斤) 1 桶 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 C18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104公斤) 1 桶 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 C19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7.9公斤) 1 桶 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C20 106公升空桶 4 個 無 C21 66公升空桶 2 個 無 C22 方型塑膠桶 1 個 無 C23 抽氣馬達 2 個 無 C24 漏斗 2 個 無 D1 過濾設備 1 組 無 D2 運轉中過濾設備 1 組 無 D2-1 黃楬色液態 (D2過濾設備錐瓶內,含瓶重13770.7公克) 1 瓶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純度約4%(原始淨重6530.7公克,純質淨重261.22公克)。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Acetaminophen、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 D2-2 粉末 (D2過濾設備陶瓷漏斗內,含漏斗重7040公克,淨重1080公克,純質淨重32.40公克) 1 個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純度約3%(原始淨重1080公克,純質淨重32.40公克)。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 D3 運轉中過濾設備 1 組 無 D3-1 黃楬色液態 (D3過濾設備錐瓶內,含瓶重23892.81公克,淨重16652.81公克,純質淨重666.11公克) 1 瓶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純度約4%(原始淨重16652.81公克,純質淨重666.11公克)。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 D3-2 粉末 (D3過濾設備陶瓷漏斗內,含漏斗重7960公克,淨重2000公克,純質淨重100.00公克) 1 個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純度約5%(原始淨重2000公克,純質淨重100.00公克)。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 D4 丙酮 4 桶 無 D5 抽氣馬達 2 台 無 D6 錐形瓶 3 個 無 D7 PH值檢測計 1 台 無 D8 漏斗 1 個 無 D9 氫氧化鈉 1 袋 無 D10 精鹽 6 包 無 D11 鹽酸氣瓶含氣閥組 1 瓶 無 D12 攪拌器 1 支 無 D13 疑似假麻黃鹼液體半成品 (含桶重114公斤) 1 桶 1、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及Triprolidine等。 D14 假麻黃鹼液體半成品 (含桶重125公斤,原始淨重120662.5公克,純質淨重2413.25公克) 1 桶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純度約2%(原始淨重120662.5公克,純質淨重2413.25公克)。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 D14-1 攪拌棒 1 支 無 D14-2 假麻黃鹼結晶體 (毛重24.5公克,驗前淨重18.25公克,驗餘淨重18.17公克,純質淨重約17.52公克) 1 包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純度約96%(驗前純質淨重約17.52公克)。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 D15 假麻黃鹼液體半成品 (含桶重57公斤) 1 桶 1、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及Triprolidine等。 D16 乳白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69公斤) 1 桶 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D17 乳白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45公斤) 1 桶 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 D18 灰白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36公斤) 1 桶 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去甲麻黃鹼(新麻黃鹼)(Phenylpropanolamine、Norephedrine)及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D19 灰白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36公斤) 1 桶 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D20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119公斤) 1 桶 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D21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125公斤) 1 桶 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D22 疑似假麻黃鹼液體半成品 (含桶重108公斤) 1 桶 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 D23 不明液體 (含桶重38公斤,淨重35327公克,純質淨重1413.08公克) 1 桶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純度約4%(原始淨重35327公克,純質淨重1413.08公克)。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 D24 不明殘渣 (含桶重6公斤,淨重3868公克,純質淨重154.72公克) 1 桶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純度約4%(原始淨重3868公克,純質淨重154.72公克)。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 D25 黑褐色液體 (含桶重83公斤) 1 桶 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去甲麻黃鹼(新麻黃鹼)(Phenylpropanolamine、Norephedrine)成分。 D26 空感冒膠囊 2 袋 無 D27 白色殘渣 2 盒 1、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 D28 白色殘渣 5 袋 1、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2、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 E1 量杯 1 個 無 E2 勺子 1 個 無 E3 不銹鋼鍋 3 個 無 E4 鹽酸 1 桶 無 E5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78公斤) 1 桶 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F1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62公斤,淨重58456公克,純質淨重2338.24公克) 1 桶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純度約4%(原始淨重58456公克,純質淨重2338.24公克)。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 F1-1 攪拌棒 1 支 無 F2 雙爐口快速爐 1 組 無 F3 白色粉末 (淨重2768公克,純質淨重442.88公克) 1 桶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 2、純度約16%(原始淨重2768公克,純質淨重442.88公克)。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及Carbinoxamine等。 F4 粉碎機 1 台 無 F5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108公斤) 1 桶 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 F6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123公斤) 1 桶 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 F7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65公斤) 1 桶 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 F8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108公斤 1 桶 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 F9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88公斤) 1 桶 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 F10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86公斤) 1 桶 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 F11 黑褐色不明液體 (含桶重99公斤) 1 桶 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 
附表二:本案鴿舍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單位 1 甲苯 4 桶 2 甲苯 3 桶 3 塑膠量杯 6 個 4 氣體濾毒盒 4 包 5 漏斗 1 個 6 不鏽鋼濾網 2 支 7 鐵鏟 2 支 8 玻璃攪拌棒 2 支 9 玻璃管 1 支 10 網袋 3 個 11 鋁箔 1 卷 12 鐵尺 1 把 13 方型塑膠盒 5 個 14 圓形橡膠墊片 5 個 15 乙醚空鐵桶 1 桶 16 硫酸 1 桶 17 手機 1 支 
附表三:被告姚俊男住所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單位 鑑定結果 1 剝藥機 1 台 無 2 甲基安非他命製程筆記本 1 本 無 3 有包裝感冒藥 6 包 無 4 無包裝感冒藥 5 包 無 5 麻黃鹼白色粉末 (毛重333.8公克,驗前淨重250.34,驗前純質淨重約140.19公克) 1 包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 2、純度約56%,驗前純質淨重約140.19公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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