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1 分鐘讀完 全文 51,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4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菁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穀豐
被告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何紫瀅律師
被告
莫備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831、15262、15263、15264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111年度訴字第77號、111年度簡字第3344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林穀豐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各編號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九各編號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及「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案件全卷」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規定,均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

⑴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新法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之加重其刑規定。

⑵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

⑶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正後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正後新法增列第1項第2款之「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並相應為條項款次之修正,惟就本案法律適用尚無影響。

⑷綜合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2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等本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自均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論處。

2.刑法第214條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本次修法僅係將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關於罰金之貨幣單位及提高倍數予以換算後修法明定(即省去修正前需就原條文依施行法規定計算得出法定刑之步驟;參見附錄法條),是就該等條文之罪刑並無變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逕適用新法規定。

3.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正犯或共犯。又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該法第4 條已明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第1項規定在有限公司為董事,第2 項規定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有限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2 項亦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至民國101年1月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增列第3 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規定,嗣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於107 年8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 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始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而適用於包括有限公司在內之所有公司。故本件經比較新舊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行為時之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有限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行為時法律規定身分以外所謂之「實際負責人」在內,故本案不論處公司法第九條之刑責,附此敘明。

㈡自首部分:被告林穀豐係於檢警尚不知其涉有本案犯行前,主動於106年2月21日前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自首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犯行,並表明接受裁判之意,有刑事自首陳述狀及該次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卷、1199號他字卷第2至3、6至8頁),且證人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承辦人陳美鳳於該案審理中亦到庭證稱:本案係因調查郭俊林之過程,發覺林穀豐涉案,因郭俊林逃亡海外,而林穀豐配合度較高,故發文要求林穀豐前往國稅局進行說明,但因當時案情尚未明朗,並未移送檢察官偵辦,直至107年2月6日始移送等語(同前院卷二第383至384頁)。而參諸該次訊問筆錄內容,被告林穀豐於檢察官訊問時,已提及收取假發票灌入營業額之業務登載不實犯行(同前他字卷第7頁),應認被告林穀豐於本案犯行遭發覺前,亦已針對其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向檢察官自首並表明接受裁判之意,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其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減輕其刑。

㈢罪數認定:

1.所謂接續犯,雖在刑法之評價上僅認為成立一罪,然必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6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47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判決意旨參照)。同一營業稅期內,開立數張統一發票為接續犯,按每期營業稅,不論收受或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均有就該稅期內進銷項資料申報之義務,於申報完畢後,該稅期即已結束,因此在同一營業稅期內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至不同營業稅期者,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意旨參照)。

2.犯罪事實二㈠、㈡、㈢部分(即附表九):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罪處斷。

3.犯罪事實三部分(即附表十):核被告林穀豐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核被告林穀豐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

4.犯罪事實四㈠、㈢、㈤、㈦部分(即附表一、三、五、七) 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5.犯罪事實四㈡部分(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即附表二):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6.犯罪事實四㈣、㈥、㈧部分(即附表四、六、八):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逃漏稅捐罪處斷。

㈣共同正犯:被告林穀豐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所犯3罪、犯罪事實三所犯1罪及犯罪事實四㈠至㈧所犯各罪;被告莫備琳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所犯3罪、犯罪事實四㈠至㈧所犯各罪,2人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林穀豐、莫備琳就犯罪事實二㈠至㈢及就犯罪事實四㈠至㈧之各期犯行,俱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穀豐係鈞鑽、祥翎、東榛及廣榮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莫備琳身為專業記帳人員,本於其職業操守,當應據實開立會計憑證、誠實報稅,渠等明知股東股款應實際繳納,為公司財務之重要基礎,不得於繳納後發還股東,竟於繳納並進而辦理公司登記後隨即發還,使公司資本額發生不實登記結果,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復開立、取得及填發不實會計憑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之公平性,所為犯行損及國家商業管理及稅捐政策之實施,殊為不該,惟念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表現悔意;並考量虛偽開立發票之張數、金額及對象、幫助及實際逃漏稅捐金額;兼衡被告林穀豐自陳高職畢業、離婚,無小孩、現擔任房仲,無底薪,被告莫備琳自陳高中畢業、已婚,育有3名成年子女、現擔任記帳士事務所顧問,月入約20,000元、須扶養母親、先生(見77號訴卷第38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刑法就犯罪所得沒收之相關規定,立法意旨係為預防犯罪,符合公平正義,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遂將原刑法得沒收之規定,修正為應沒收之。然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僅以行為人實際因犯罪所獲得之利益為限,倘行為人並未因此分得利益,或缺乏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因犯罪而有所得,自不應憑空推估犯罪所得數額並予以宣告沒收,以免侵害行為人之固有財產權。是行為人是否因犯罪而有所得,且實際取得數目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審酌卷內人證、物證、書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之。經查,查本案被告2人並未供承有獲取非法所得,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確有因逃漏稅捐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因而獲有額外之犯罪對價,故尚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至被告2人所行使之上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即本案各類扣繳憑單,雖係被告等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既業經被告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而行使,則該憑單已為稅捐稽徵機關所有,而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附表一編號1、2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103年1月至2月。關於附表三編號1、3、4及8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東榛公司、鈞鑽公司及廣榮發公司103年7月至8月;超力公司103年9月至10月;京壟公司、廣岳公司104年5月至6月。關於附表五編號1、2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103年1月至2月之幫助逃漏稅額均為0。起訴書上開附表所記載之幫助逃漏稅額為「0」部分,認被告2人就上開部分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等語。

㈡惟查:然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關於附表一編號1、2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103年1月至2月。關於附表三編號1、3、4及8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東榛公司、鈞鑽公司及廣榮發公司103年7月至8月;超力公司103年9月至10月;京壟公司、廣岳公司104年5月至6月。關於附表五編號1、2部分,奇毅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103年1月至2月之幫助逃漏稅額均為0。記載之幫助逃漏稅額既然為「0」部分,應未發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自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罪名。且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承辦人陳美鳳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案件審理時到院證稱:若京壟公司開立發票交付之對象本身亦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屬集團式之循環開立發票,則京壟公司與取得該公司發票之營業人均同樣存在虛進虛銷之情況,無法計算京壟公司究竟幫助逃漏多少稅捐,故以「0」表達,亦即無法認定等語(109年度訴字第1252號卷二第376至379、381至382頁)。同理,上開各附表所示幫助逃漏稅額為「0」之公司及月份,均無從僅因被告2人共同開立不實發票交付,即逕認其2人亦涉有上開附表一編號1、2部分;附表三編號1、3、4及8部分;附表五編號1、2部分等部分亦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惟此部分與前揭據以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
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鈞鑽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2年11至1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68,000 13,400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5,000 11,7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23,000 11,1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46,000 12,3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110,000 5,50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85,000 19,250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2月 ZA00000000 295,000 14,7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294,000 14,7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154,000 7,700 有 7,7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久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252,000 12,600 有 12,600  4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65,000 3,250 有 19,08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114,500 5,72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135,400 6,77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66,700 3,335 有   5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23,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8月 BK00000000 228,000 11,400 有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9,100 3,955 有 7,930      103年8月 BK00000000 79,500 3,975 有   6 103年9月至10月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03,000 5,150 有 15,64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9月 CE00000000 115,000 5,75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94,800 4,740 有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48,900 17,445 有 298,650     103年9月 CE00000000 328,000 16,40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68,500 18,425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278,600 13,93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35,800 16,79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268,500 13,425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67,600 18,38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48,500 17,4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6,500 17,3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8,900 16,44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5,600 16,78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8,500 16,9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9,500 14,47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68,900 18,44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1,800 17,09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8,900 15,445 有   7 103年11月至12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18,730 10,937 有 88,67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18,730 10,937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25,800 11,29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225,800 11,29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23,400 11,17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23,400 11,17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18,750 10,938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18,750 10,938 有     三昀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15,000 15,750 有 32,85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42,000 17,100 有     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40,500 22,025 有 180,812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50,238 22,512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16,000 20,80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00,500 20,025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75,000 18,7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3,000 20,1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04,000 15,2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47,000 22,3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8 104年1月至2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245,600 12,280 有 12,28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218,700 10,935 有 10,935  9 104年3月至4月 冠伸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152,381 7,619 有 16,6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179,619 8,981 有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15,000 10,750 有 21,150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8,000 10,400 有   
附表二、鈞鑽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4,500 21,2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72,500 18,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83,500 19,17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92,500 19,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3,750 21,188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2,500 11,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5,000 22,2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6,800 21,84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9,000 22,9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5,000 22,2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6,000 22,3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3,000 22,6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8,000 22,4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2,000 22,60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 440,000 22,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2月 ZA00000000 452,000 22,6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6,000 16,30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6,000 16,3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56,000 17,8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10,000 15,50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40,000 22,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4月 ZV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315,000 15,75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26,000 16,3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56,000 17,800 有  4 103年5月至6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85,000 19,25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85,000 19,25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5 103年7月至8月 祥翎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65,048 3,252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0,476 12,524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20,000 16,000 有  8 104年3月至4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45,714 12,286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4年5月至6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57,143 2,857 有 林穀豐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5月 QA00000000 242,857 12,143 有  
附表三、祥翎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45,000 12,250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61,000 13,0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38,000 11,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25,000 11,250 有   2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123,600 6,180 有 19,05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75,700 3,78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85,000 4,25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96,800 4,840 有   3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258,000 12,900 有 12,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東榛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39,743 1,987 有 0    鈞鑽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65,048 3,252 有 0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9,400 3,970 有 7,933      103年8月 BK00000000 79,250 3,963 有     展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150,750 7,538 有 7,538    廣榮發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46,019 2,301 有 0      103年8月 BK00000000 88,019 4,401 有   4 103年9月至10月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905 195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0月 CE00000000 4,571 229 有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34,500 6,725 有 15,710      103年9月 CE00000000 179,700 8,985 有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235,800 11,790 有 201,285     103年9月 CE00000000 295,000 14,75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08,200 15,41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15,000 15,75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269,500 13,475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306,000 15,300 有      103年9月 CE00000000 285,600 14,28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0,200 15,51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26,000 11,3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5,000 15,2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5,100 16,25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2,100 15,10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2,000 15,6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30,200 11,510 有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15,800 15,790 有 60,320      103年9月 CE00000000 300,600 15,03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5,000 15,2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5,000 14,250 有   5 103年11月至12月 三昀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21,000 16,050 有 33,95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58,000 17,900 有     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60,500 23,025 有 149,15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78,000 18,90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51,500 22,575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32,000 21,6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1,000 20,050 有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14,800 20,740 有 42,020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25,600 21,280 有   6 104年1月至2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206,800 10,340 有 48,77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1月 NN00000000 245,600 12,280 有      104年2月 NN00000000 246,300 12,315 有      104年2月 NN00000000 276,800 13,840 有   7 104年3月至4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26,000 21,300 有 200,04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3月 PG00000000 403,000 20,150 有      104年3月 PG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4年3月 PG00000000 405,800 20,290 有      104年3月 PG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416,000 20,8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423,000 21,15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427,000 21,35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5,000 10,250 有   8 104年5月至6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2,000,000 100,000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6月 QA00000000 978,200 48,91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500,000 25,000 有 0  
附表四、祥翎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4,500 21,2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72,500 18,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83,500 19,17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92,500 19,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3,750 21,188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2,500 11,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3,800 22,69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6,100 22,30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8,000 22,4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2,000 22,1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5,000 22,7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9,800 22,99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38,000 21,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6,000 22,3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61,000 23,0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36,800 21,84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9,000 22,4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61,000 23,05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7,000 16,85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6,000 16,8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48,000 17,4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41,000 17,0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1,000 16,05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根號二企業社 103年3月 ZV00000000 368,000 18,4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3月 ZV00000000 378,000 18,90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358,000 17,9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48,000 17,400 有  4 103年5月至6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28,000 21,4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58,000 17,9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55,000 17,750 有  5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64,762 13,238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4年1月至2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257,143 12,857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4年3月至4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800,000 90,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1,800,000 90,0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1,735,714 86,786 有    費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聚彥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171,429 8,571 有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90,476 9,524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42,857 12,143 有  
附表五、東榛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j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j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58,000 12,900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18,000 10,9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46,000 12,3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236,800 11,84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225,000 11,250 有 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5,000 16,75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68,000 18,4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298,000 14,90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久光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658,000 32,900 有 32,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97,200 4,860 有 19,11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102,500 5,12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86,800 4,34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95,700 4,785 有   5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265,000 13,250 有 39,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7月 BK00000000 276,000 13,800 有      103年8月 BK00000000 257,000 12,850 有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8,500 3,925 有 7,902      103年8月 BK00000000 79,540 3,977 有   6 103年9月 至10月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06,000 5,300 有 15,46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0月 CE00000000 93,000 4,6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10,300 5,515 有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58,900 17,945 有 250,240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60,800 18,04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6,000 12,8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9,000 16,9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45,300 17,26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8,200 16,91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6,400 16,32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68,000 13,4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0,200 15,01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2,000 15,6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4,000 16,7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1,000 16,0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2,000 15,60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1,000 16,0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62,000 13,100 有   7 103年11月至12月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60,000 3,000 有 89,0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75,000 18,75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60,000 23,0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32,000 21,6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53,000 22,650 有     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43,80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60,000 18,00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80,000 14,0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94,000 14,7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92,000 19,600 有   8 104年1月至2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20,400 21,020 有 59,57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2月 NN00000000 415,000 20,750 有      104年2月 NN00000000 356,000 17,800 有   9 104年3月至4月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321,800 16,090 有 132,5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352,000 17,6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60,500 18,02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56,500 17,82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45,200 17,26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43,000 17,15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34,500 16,72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36,500 11,825 有   
附表六、東榛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4,500 21,2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72,500 18,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83,500 19,17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392,500 19,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23,750 21,188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232,500 11,625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7,000 22,8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6,000 22,8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38,000 21,9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52,000 22,60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65,000 23,250 有     102年11月 QC00000000 449,800 22,49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9,000 22,4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5,000 22,25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48,000 22,4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8,000 22,900 有  2 103年1月至2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 188,000 9,4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36,000 16,80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0,000 17,00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30,000 16,5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3 103年3月至4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8,000 21,9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30,000 16,5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10,000 15,500 有  4 103年5月至6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78,000 18,9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86,000 19,3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5 103年7月至8月 祥翎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39,743 1,987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71,429 13,571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05,000 20,25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4年3月至4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38,095 11,905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74,286 3,714 有    淺水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336,000 16,8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78,500 13,92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65,500 18,275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06,000 15,3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358,000 17,900 有     104年4月 PG00000000 285,000 14,250 有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華分公司 104年3月 UX00000000 107,143 5,357       104年3月 UX00000000 23,810 1,190    9 104年5月至6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157,142 7,858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6月 QA00000000 242,857 12,143 有  10 104年7月至8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242,857 12,143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8月 QU00000000 157,143 7,857 有     104年8月 QU00000000 238,095 11,905 有  
附表七、廣榮發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罪刑 1 103年5月至6月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51,500 2,575 有 19,14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5月 AQ00000000 92,300 4,61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104,300 5,215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134,800 6,740 有   2 103年7月至8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316,000 15,800 有 33,5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8月 BK00000000 354,000 17,700 有     銘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 BK00000000 78,900 3,945 有 7,875      103年8月 BK00000000 78,600 3,930 有   3 103年9月至10月 明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5,200 16,760 有 160,2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8,500 14,4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15,500 15,77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0,200 16,51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7,000 16,3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35,000 16,7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07,500 15,37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50,800 17,54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26,800 16,34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87,500 14,375 有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52,500 7,625 有 15,57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59,000 7,950 有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30,175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05,000 10,250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98,500 9,925 有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10,500 10,525 --   4 103年11月至12月 三昀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05,000 20,250 有 35,9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13,000 15,650 有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56,000 17,800 有 118,320      103年11月 CZ00000000 389,000 19,450 有      103年11月 CZ00000000 428,200 21,41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82,200 19,11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35,000 21,750 有      103年12月 CZ00000000 376,000 18,800 有   5 104年1月至2月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13,000 20,650 有 41,915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2月 NN00000000 425,300 21,265 有   6 104年3月至4月 新世紀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23,000 11,150 有 21,400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5,000 10,250 有   
附表八、廣榮發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罪刑 1 103年1月至2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 460,000 23,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2月 ZA00000000 475,000 23,75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 354,000 17,70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25,000 16,250 有     103年1月 ZA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28,000 16,400 有     103年2月 ZA00000000 339,000 16,950 有  2 103年3月至4月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60,000 23,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3月 ZV00000000 456,000 22,8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26,000 21,3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ZV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438,000 21,90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345,000 17,250 有     103年3月 ZV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368,000 18,4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103年4月 ZV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3 103年5月至6月 根號二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6月 AQ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5,000 21,250 有     103年5月 AQ00000000 428,000 21,4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103年6月 AQ00000000 308,000 15,400 有  4 103年7月至8月 祥翎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46,019 2,301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8月 BK00000000 88,019 4,401 有  5 103年9月至10月 京壟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59,048 12,952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11月至12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65,000 23,25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CZ00000000 168,000 8,400 有  7 104年3月至4月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1,000 10,050 有 林穀豐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九、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㈡㈢部分
編號  罪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部分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㈢部分 林穀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備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十、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
編號  罪刑 1  林穀豐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4831號
                                    109年度偵字第15262號
                                    109年度偵字第15263號
                                    109年度偵字第15264號
  被   告 林穀豐  
        郭俊林 
        莫備琳(原名莫蓓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穀豐係鈞鑽有限公司(下稱鈞鑽公司)、祥翎有限公司(
    下稱祥翎公司)、東榛有限公司(下稱東榛公司)及廣榮發
    有限公司(下稱廣榮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前開公司
    之運作事務,以製作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為附隨業務
    。郭俊林係與林穀豐合作操作上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人,
    亦為實際負責人。莫備琳係「莫備琳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事務所」(原名莫蓓琳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負責
    人,受託為鈞鑽、祥翎、東榛及廣榮發公司辦理記帳與申報
    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事宜,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黃雅芬(另案偵辦)
    係郭俊林僱用之會計人員,負責開立鈞鑽、祥翎、東榛及廣
    榮發公司之統一發票。以下說明上開公司沿革及登記負責人
  ㈠鈞鑽有限公司(下稱鈞鑽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
    0號,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於民國102年9月3日設
    立登記,而於104年9月2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4
    0778459號函核准解散登記。沈君婷(另為不起訴處分)係
    林穀豐僱用之員工,亦係鈞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㈡祥翎有限公司(下稱祥翎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
    0號,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於102年9月4日設立登
    記,而於104年7月23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4070
    0184號函核准解散登記。施畇秀(原名施湘翎,另為不起訴
    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自102年9月4日起自103年3
    月19日止亦係祥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蔡昕運(另為不起訴
    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自103年3月20日起自104年7月
    23日止亦係祥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㈢東榛有限公司(下稱東榛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
    0號,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於102年9月10日設立登
    記,而於107年06月20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700
    20852號廢止登記。陳可臻(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
    用之員工,亦係東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㈣廣榮發有限公司(下稱廣榮發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
    00000號,於102年12月24日設立登記,原址設臺南市○○區○○
    街00○0號,而於104年10月13日遷址至臺南市○○區○○街000號
    7樓之4。史蕙榮(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穀豐僱用之員工,
    自102年12月24日起自104年10月12日止亦係廣榮發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
二、林穀豐為辦理借款,經友人介紹認識莫備琳,建議以設立公
    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虛增營業額,而先後委託莫備琳
    於101年10月19日、同年12月21日設立京壟有限公司(下稱
    京壟公司)及廣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岳公司)(林穀豐
    、莫備琳等人以京壟、廣岳公司涉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
    經本署檢察官分別以107年度偵字第6760號、107年度偵字第
    17407號起訴在案),莫備琳並自京壟、廣岳公司設立後,
    即受託為該二家公司辦理記帳與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等事宜。嗣莫備琳於102年7月間引介林穀豐與同有犯意之
    郭俊林合作操作京壟、廣岳公司之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虛
    增營業額後,林穀豐再於102年9月間籌設鈞鑽、祥翎與東榛
    公司,仍委託莫備琳辦理設立登記及設立後之記帳與申報營
    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事宜。林穀豐、莫備琳均明知公司
    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且不得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東已繳納之股款發還股東,或任
    由股東收回,竟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
    行:
  ㈠鈞鑽公司設立資本不實:林穀豐將鈞鑽公司資本額設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後,莫備琳即出面向不知情之賴靜美
    借得資金充作鈞鑽公司股款,其操作流程為:林穀豐先指示沈
    君婷於102年8月28日以「鈞鑽有限公司籌備處」在元大商業
    銀行府城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鈞鑽
    元大府城帳戶),賴靜美即委託其子張書豪於同日將現金10
    0萬元存入莫備琳指定之上開鈞鑽元大府城帳戶內,莫備琳
    再製作不實之鈞鑽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
    債表」,不實表示鈞鑽公司之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實收資
    本額為100萬元,再將前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
    表及鈞鑽元大府城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
    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使其於102年8月29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
    告書,取得表明鈞鑽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
    莫備琳即於同年月30日將前開100萬元自鈞鑽元大府城帳戶內
    提領現金而出,再指示其配偶兼員工不知情之馬菘遠(原名馬
    正岳)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
    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2年9月2日持以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公司設
    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
    同年月3日完成鈞鑽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
    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㈡祥翎公司設立資本不實:林穀豐將祥翎公司資本額亦設定為1
    00萬元,並以上開莫備琳向賴靜美借得之資金充作祥翎公司
    股款,其操作流程為:林穀豐先指示施畇秀於102年8月30日以
    「祥翎有限公司籌備處」在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行申請開立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祥翎元大府城帳戶),莫備
    琳即將上開自鈞鑽元大府城帳戶提領之現金100萬元交由施畇
    秀於同日存入祥翎元大府城帳戶內,莫備琳再製作不實之祥
    翎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不實表
    示祥翎公司之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實收資本額為100萬元
    ,再將前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祥翎元大府
    城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
    師,使其於102年8月31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
    祥翎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莫備琳即指示馬
    菘遠於同年9月2日將該100萬元自祥翎元大府城帳戶內提領現
    金而出,並指示馬菘遠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
    登記申請書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2年9月2日持以向臺南市政
    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
    式審查後,於同年月4日完成祥翎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
    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㈢東榛公司設立資本不實:林穀豐將東榛公司資本額仍設定為1
    00萬元,並仍以前開莫備琳向賴靜美借得之資金充作東榛公
    司股款,其操作流程為:林穀豐先指示陳可臻於102年9月3日以
    「東榛有限公司籌備處」在元大商業銀行府東分行申請開立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東榛元大府東帳戶),莫備
    琳即指示馬菘遠將前開自祥翎元大府城帳戶提領之現金100萬
    元另加現金2000元,總計100萬2000元於同日存入東榛元大
    府東帳戶內,莫備琳再製作不實之東榛公司「股東繳納股款
    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不實表示東榛公司之股東已實
    際繳納股款,實收資本額為100萬元,再將前開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東榛元大府東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
    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師,使其於102年9月4日
    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東榛公司股款(資本額)
    已收足之證明後,莫備琳即於同年月5日將該100萬元自東榛
    元大府東帳戶提出轉帳至賴靜美在元大商業銀行開立之存款
    帳戶內,歸還予賴靜美。莫備琳並指示馬菘遠將存款證明、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2
    年9月9日持以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
    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於同年月10日完成東榛
    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
    性。
三、廣榮發公司設立資本不實:102年12月間,林穀豐再籌設廣
    榮發公司,資本額設定為100萬元,仍委託莫備琳辦理設立
    登記,林穀豐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
    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不得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東已繳納
    之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先指示史蕙榮於102年12月1
    3日以「廣榮發有限公司籌備處」在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行申
    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廣榮發彰銀永康帳
    戶),再將現金100萬2000元交由史蕙榮於同日存入廣榮發彰
    銀永康帳戶內,再利用不知情之莫備琳製作不實之廣榮發公
    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不實表示廣
    榮發公司之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實收資本額為100萬元,
    並將前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廣榮發彰銀永
    康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宏成會計師事務所林壬戌會計
    師,使其於102年12月14日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
    廣榮發公司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林穀豐即指示
    史蕙榮於同年月16日將100萬元自廣榮發彰銀永康帳戶提現
    而出。另莫備琳則將存款證明、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
    記申請書等之內容不實資料,於102年12月23日持以向臺南市政
    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
    式審查後,於同年月24日完成廣榮發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
    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
四、自莫備琳於102年7月間引介林穀豐與郭俊林合作操作京壟、
    廣岳公司之不實進、銷項統一發票虛增營業額後,林穀豐即
    將京壟、廣岳公司及後來陸續設立之鈞鑽、祥翎、東榛及廣
    榮發公司之統一發票交由郭俊林操作,其操作模式為林穀豐
    先將前開6家公司之發票章交由郭俊林及其會計黃雅芬保管
    ,莫備琳則每二個月代林穀豐購買前開6家公司之空白統一
    發票交付予林穀豐,嗣每單數月15日即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
    ,林穀豐即將6家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送至郭俊林、黃雅芬
    處,由郭俊林指示黃雅芬開立及取得6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
    票後,再將開立及取得6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林穀豐
    轉送莫備琳或逕送予莫備琳辦理記帳及報稅。林穀豐、郭俊
    林、黃雅芬、莫備琳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
    商業會計憑證,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鈞鑽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一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
    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即奇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奇毅公司)、
    得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下稱得利公司)等11家公司,竟基
    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
    一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
    65張予附表一所示之奇毅、得利公司等11家公司,由該11家
    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2年11至12月、103年1至2月
    、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1
    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
    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
    法幫助得利公司等10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74萬8797元(奇毅
    公司部分未造成逃漏稅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鈞鑽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
    司等4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
    絡,分別於如附表二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
    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即廣
    岳公司等4家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9張,
    作為鈞鑽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
    二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鈞鑽公司102年11至12月
    、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
    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惟並
    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㈢明知祥翎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三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
    表三所示之營業人即奇毅公司、正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正
    喬公司)等16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
    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6張予附表三所示之奇毅、正
    喬公司等16家公司,由該16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
    102年11至12月、103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
    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
    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
    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正喬公司等9家公司逃漏營業稅
    共79萬8676元(奇毅、東榛、鈞鑽、廣榮發、京壟、廣岳公
    司及超力工程有限公司部分並未造成逃漏稅結果),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㈣明知祥翎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
    司等5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
    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四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
    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四所示之營
    業人即廣岳公司等5家公司取得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共47張,作為祥翎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
    琳將附表四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
    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祥翎公司102年
    11至12月、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9至10月、11至
    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營業稅7
    萬2024元。
  ㈤明知東榛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五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附
    表五所示之營業人即奇毅公司、久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久
    光公司)等8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五所示之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
    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1張予附表五所示之奇毅、久光
    公司等8家公司,由該8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分別申報102
    年11至12月、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
    10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時,作
    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
    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久光公司等7家公司逃漏營
    業稅共79萬387元(奇毅公司部分並未造成逃漏稅結果),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㈥明知東榛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即廣岳公
    司等6家公司進貨,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
    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六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
    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六所示之營
    業人即廣岳公司等6家公司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共60張,作為東榛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
    琳將附表六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
    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東榛公司102年
    11至12月、103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
    月、11至12月、10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足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並逃漏
    營業稅9萬1497元。
  ㈦明知廣榮發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如附表七所示發票金額之貨物予
    附表七所示之營業人即正喬公司等7家公司,竟基於填載不實
    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七所示之
    發票年月,虛偽填製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6張予附
    表七所示之正喬公司等7家公司,由該7家公司持向稅捐機關
    ,分別申報103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
    4年1至2月、3至4月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
    ,而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
    當方法幫助正喬公司等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48萬4005元,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㈧明知廣榮發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八所示之營業人即慶億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慶億公司)等5家公司進貨,竟共
    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
    附表八稅期欄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
    翌月之15日前),向附表八所示之營業人即慶億公司等5家
    公司取得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1張,作為廣榮發
    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莫備琳將附表八所示不
    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而行使之,分別申報扣抵廣榮發公司103年1至2月、3至4月
    、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104年3至4月各期
    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
    之正確性,並逃漏營業稅2萬8874元。
五、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穀豐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1.有先後設立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是這6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也是京壟公司的登記負責人。 2.本來想做房地產投資,有資金需求,經友人介紹認識被告莫備琳,被告莫備琳建議可以開公司,將營業額做大,就可以用公司向銀行借到比較多的錢,而陳天貴是這方面的專家,她可以介紹給我,所以先設立了京壟公司及廣岳公司。 3.京壟公司及廣岳公司都是委託被告莫備琳辦理設立登記,被告莫備琳有拿文件讓我及登記負責人簽名,2家公司的資本額是被告莫備琳向金主借的,股東都沒有實際出資,借款利息是以現金交付被告莫備琳。 4.因為不懂如何開發票,所以京壟、廣岳公司設立後,發票就交由陳天貴開立,後來與陳天貴鬧翻,結束合作後,被告莫備琳再介紹認識被告郭俊林,之後發票就改交由被告郭俊林開立。 5.被告郭俊林有說陳天貴發票的開法穩死的,做得太粗了。 6.是聽被告郭俊林的建議,再陸續設立鈞鑽、祥翎、東榛及廣榮發公司,並且找員工擔任登記負責人。 7.鈞鑽、祥翎、東榛及廣榮發公司也都是委託被告莫備琳辦理設立登記,被告莫備琳有拿文件讓我及登記負責人簽名,其中鈞鑽、祥翎及東榛公司的資本額是被告莫備琳向金主借的,股東都沒有實際出資,借款利息是以現金交付給被告莫備琳。 8.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公司及京壟、廣岳公司(後期)的發票都是由被告郭俊林開立,被告郭俊林去找大量的上游廠商,將假發票灌入營業額裡,做了3、4年。 9.改跟被告郭俊林合作後,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京壟、廣岳6家公司的空白統一發票就都直接交給被告郭俊林,由被告郭俊林操作,進、銷項統一發票都是由被告郭俊林處理。 10.被告郭俊林是交代員工(指黃雅芬)處理統一發票,這些需要精密計算,我不懂。 11.被告郭俊林有一個會計是黃雅芬,被告郭俊林有叫我多刻一套發票章放在黃雅芬那裡。 2 被告郭俊林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1.被告林穀豐因為在被告莫備琳那邊有發票問題,所以被告莫備琳介紹被告林穀豐給我認識;被告林穀豐要辦理貸款,所以讓被告莫備琳操作發票。 2.被告林穀豐只是想借錢,沒有真正的公司,所以被告莫備琳才介紹我給被告林穀豐,我有要求被告林穀豐一定要開真實店面,這樣比較像。 3.黃雅芬是我公司的會計。 4.被告林穀豐的6家公司需要營業額,我如果有進貨,就會叫廠商開發票,會排一個順序,安排這些發票一路墊高金額開下來,即循環開立發票。 5.蘇義群(得利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很早就會以5%為代價向我買進項發票,後期蘇義群會直接與黃雅芬連絡,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公司開立與得利營造有限公司的發票應該是黃雅芬開給蘇義群的。 3 被告莫備琳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1.是經廖睿淵介紹而認識被告林穀豐,被告林穀豐說想開公司,想辦貸款,叫我幫忙申請公司。 2.有受被告林穀豐委託,辦理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之設立登記,辦理設立登記所需資產負債表等文件都是由我製作,被告林穀豐是拿負責人證件及簽同意書給我。 3.被告林穀豐一開始只有設立京壟公司及廣岳公司,是跟陳天貴配合,後來認識被告郭俊林後,才又設立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4家公司。 4.被告林穀豐說他沒有錢,沒有足夠的資金可以設立公司,我就說我有認識的朋友可以借他錢,等公司完成設立之後,錢再還給朋友就好了。 5.借錢的利息是由被告林穀豐拿現金給我,我再交給金主。 6.京壟公司及廣岳公司的資本額都是由我出面向汪麗秋借得,驗資完成後就還給汪麗秋了,2家公司的資本額都不實在,借款的利息被告林穀豐是拿現金給我轉交汪麗秋,借錢之前就付利息了。 7.鈞鑽、祥翎、東榛公司的資本額,是我向賴靜美借來100萬元,連續做成3家公司的資本額,驗資完成就還給賴靜美了,3家公司的資本額都不實在。 8.有製作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4家公司設立時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連同存摺影本交給會計師驗資。 9.因為被告林穀豐說要開公司,開公司的目的是要辦貸款,但是沒有營業額就不能辦貸款,而被告林穀豐不知道怎麼開發票,所以我才介紹陳天貴給他認識,這些就是假發票,我是幫忙記帳、報稅。 10.後來改介紹被告郭俊林與被告林穀豐配合,之後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的進、銷項統一發票都由被告郭俊林的會計黃雅芬處理,我負責記帳及報稅。 11.黃雅芬是聽被告郭俊林的指示在做事。 12.有幫忙買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的空白統一發票,買完後是交到被告林穀豐那裡,黃雅芬再到被告林穀豐那裡拿,黃雅芬開完發票及拿到的發票有時候送到被告林穀豐那裡,我再過去拿,有時候直接送給我。 13.被告林穀豐與被告郭俊林合作期間,曾經告訴被告林穀豐不要這樣開發票,被告林穀豐跟被告郭俊林講完後,被告郭俊林還是繼續這樣開發票。 4 證人林彥凱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林彥凱受雇於被告林穀豐,擔任行政助理。 2.被告林穀豐有設立公司,衝營業額。 3.是被告莫備琳介紹被告郭俊林給被告林穀豐。 4.被告郭俊林有以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開立發票,是由被告郭俊林的會計黃雅芬在處理。 5.每單數月15日前,要申報營業稅之前,被告郭俊林會跟我及被告林穀豐交代,要將空白統一發票交給會計黃雅芬。 6.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的空白統一發票是由被告莫備琳代為購買,每2個月買一次,買完後先交給我保管。 7.我於每單數月15日前,大約在每個雙數月的月底,會將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的空白統一發票交給黃雅芬,黃雅芬開完發票後再送回來或直接交給被告莫備琳。 7.我是負責向黃雅芬追發票交給被告莫備琳。 8.被告郭俊林有多刻一套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6家公司的大小章及發票章,放在黃雅芬那裡。 9.黃雅芬以京壟、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公司開立及取得的統一發票都沒有真實交易,是為了衝業績。 10.是為了要借錢,所以才由被告郭俊林開發票,曾經拿過被告郭俊林畫的圖,裡面有發票上下游的關係,寫明哪家公司要開多少錢的發票給哪家公司。 5 證人陳清金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陳清金係慶億公司(鈞鑽、東榛、廣榮發公司之進項發票來源)之實際負責人。 2.於102年11、12月間經被告林穀豐介紹認識被告郭俊林,被告郭俊林說可以幫忙做企業貸款,但要將慶億公司的空白統一發票交給他開,並且將記帳業者換成被告莫備琳。 3.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與鈞鑽、東榛、廣榮發公司間並無真實業務往來。 4.被告郭俊林說要辦企業貸款,所以要開那些發票,被告郭俊林是與被告莫備琳一起幫我辦企業貸款。 5.慶億公司的大小章、發票章是放在被告郭俊林那裡。 6 證人陳正忠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陳正忠係久光企業有限公司(京壟、鈞鑽、東榛公司之銷項發票去路)之負責人。 2.京壟、鈞鑽、東榛公司開立與久光企業有限公司的發票都是透過蘇義群以5%的代價取得,沒有真實交易。 7 證人蘇義群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 1.證人蘇義群係得利營造有限公司(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公司之銷項發票去路)之負責人。 2.廣岳、鈞鑽、祥翎、東榛、廣榮發公司開立予得利營造有限公司的發票都是由被告郭俊林拿來給我的。 8 鈞鑽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1份、鈞鑽元大府城帳戶交易明細表、元大商業銀行102年8月28日存入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元大商業銀行102年8月30日取款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 證明犯罪事實二㈠。 9 祥翎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1份、祥翎元大府城帳戶交易明細表、元大商業銀行102年8月30日存入憑條、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資料、元大商業銀行102年9月2日取款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 證明犯罪事實二㈡。 10 東榛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1份、東榛元大府東帳戶交易明細表、元大商業銀行102年9月3日存入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元大商業銀行102年9月5日取款憑條 證明犯罪事實二㈢。 11 廣榮發公司之變更登記卷宗1份、廣榮發彰銀永康帳戶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102年12月13日存款憑條、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102年12月16日取款憑條 證明犯罪事實三。 12 鈞鑽公司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及銷項分析、財政部國稅局就其他營業人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涉案資料、國稅局相關談話紀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證明鈞鑽公司所開立附表一、所取得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之事實。 13 祥翎公司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及銷項分析、財政部國稅局就其他營業人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涉案資料、國稅局相關談話紀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證明祥翎公司所開立附表三、所取得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之事實。 14 東榛公司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及銷項分析、財政部國稅局就其他營業人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涉案資料、國稅局相關談話紀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證明東榛公司所開立附表五、所取得附表六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之事實。 15 廣榮發公司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進項及銷項分析、財政部國稅局就其他營業人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涉案資料、國稅局相關談話紀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證明廣榮發公司所開立附表七、所取得附表八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之之事實。 1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7月16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05093號函及附件、110年9月1日電子郵件更正附表資料 1.證明鈞鑽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得利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74萬8797元之事實。 2.證明鈞鑽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無造成實質逃漏稅捐結果之事實。 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7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05379號函及附件、110年9月1日電子郵件更正附表資料 1.證明祥翎公司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正喬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79萬8676元之事實。 2.證明祥翎公司取得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造成實際逃漏營業稅額共計7萬2024元之事實。 1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7月2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05273號函及附件、110年9月1日電子郵件更正附表資料 1.證明東榛公司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久光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79萬387元之事實。 2.證明東榛公司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造成實際逃漏營業稅額共計9萬1497元之事實。 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8月5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1005544號函及附件、110年9月1日電子郵件更正附表資料 1.證明廣榮發公司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正喬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48萬4005元之事實。 2.證明廣榮發公司取得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造成實際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萬8874元之事實。 
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
    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
    ,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
    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
    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
    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
    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
    。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
    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
    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
    字第98號判決參照)。
三、又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公司
    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
    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
    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則分別規定:「本
    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
    ,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
    之人為準」。又申報營業稅之義務雖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明定之法定申報義務,然而營業人為能合法經營其公
    司主要業務,就必須依法按期申報營業稅,顯然申報營業稅
    之行為與營業人公司營業之間具有密切關連,為營業人反覆所
    為之社會行為,雖非營業人經營之主要業務,仍認係該申報
    營業稅行為係附屬於該營業人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
    ,營業人基於此項業務上附隨行為所填製之文書即屬業務上
    文書,至於此附隨業務是否為法定公法上之義務,則與其是
    否為附隨業務之認定無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判
    決、97年度台上字第6355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
    意旨參照),從而,上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
    為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於
    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為營業稅申報,自成立刑法第
    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四、再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
    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
    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 月
    、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
    ,即已結束,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幫助逃漏營業稅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次數之計算。至各期內之各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行為,均於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
五、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部分,核被告林穀豐、莫備琳所為,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
    或財務報表不實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罪嫌。被告林穀豐、莫備琳就各次資本不實之犯行,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
    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林穀豐、莫備琳就前開數次資本不實
    之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就犯罪事實
    三部分,被告林穀豐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罪嫌。被告林穀豐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處斷。再就犯罪事實四㈠、㈢、㈤、㈦部分,被告林穀
    豐、莫備琳、郭俊林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
    稅捐罪嫌;就犯罪事實四㈡部分,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
    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就犯罪事實四㈣、㈥、㈧部分
    ,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
    稅捐罪嫌。被告林穀豐、莫備琳、郭俊林就犯罪事實四㈠、㈢
    、㈣、㈤、㈥、㈦、㈧所示之各期內之犯行,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前揭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各從一重處斷。被告林穀豐、莫備琳、郭俊林就犯罪事實四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之各期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林穀豐、莫備琳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
    所示之罪,被告林穀豐、莫備琳、郭俊林就犯罪事實四㈠、㈡
    、㈢、㈣、㈤、㈥、㈦、㈧之各期犯行,俱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白 覲 毓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 瑀 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