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建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710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46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0612號、同署112年度偵緝字第984、985、986、987、988、989、990、991、992、99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建發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建發可預見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倘隨意交付與缺乏信賴基礎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匯款帳戶,進而掩飾或隱匿他人之犯罪所得,且對方提領後即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縱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他人可能利用該帳戶作為財產犯罪之匯款帳戶,並便利洗錢之實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19日某時,在臺南市某處,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劉明騰所申 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專員」之成年人,而容任「陳專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某成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載方式向附表所示被害人詐騙款項,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上開帳戶,並旋遭該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提領、轉匯殆盡,而藉此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 二、證據資料: (一)被告李建發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二)證人劉明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四)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資料。 (五)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4月11日一總營集字第38768號函檢 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六)第一商業銀行善化分行111年11月15日一善化字第00280號函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82474號函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使詐欺集團得據以遂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數被害人財物及洗錢等犯行,係以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且未實際參與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自白本件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現今詐騙案件猖獗之情形下,猶隨意將金融帳戶交付與不詳人士使用,使不法之徒得以憑藉其所交付之帳戶行騙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風險,致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實有不當;惟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迄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是關於各被害人匯入上開帳戶內之款項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取財正犯部分沒收。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因上開犯行而獲有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周秋楓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ann.chen」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1日13時11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9時27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3日8時56分許 3萬元 2 李怡臻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玟玟」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1日14時8分許 2萬元 111年3月22日9時32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2日9時35分許 3萬元 3 張媛緹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佯稱可交流投資訊息,並邀請被害人加入「康泰」投資群組,再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1時32分許 5萬元 4 楊宛育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沛沛」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1時42分許 2萬元 111年3月23日9時13分許 3萬元 5 蔡桂雄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沛沛」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4時24分許 10萬元 111年3月23日9時2分許 40萬元 6 林妙茵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沛沛」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下載某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5時5分許 1萬元 7 游勝雄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沛沛」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某交易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19分許 22萬元 8 何凱雁 在臉書成立投資群組,再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26分許 3萬元 9 史詒君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ann.chen康泰投資安安」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28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9時29分許 5萬元 10 何心瑜 透過不知情之史詒君轉知被害人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ann.chen」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10時2分許 5萬元 11 陳靜瑩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郭建宗」、「ann.chen」、「李振翔」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10時18分許 4萬3千元 12 陳秋香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雅芳」、「康泰-王凱森」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4時10分許 2萬元 13 鄭婷月 以LINE傳送「康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址給被害人,再以LINE暱稱「沛沛」向被害人佯稱:可加入「紅虎齊天」群組,下載「康泰籌碼K」APP,匯款至劉經理指定的帳號,即可認購低價籌碼的股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4時4分許 2萬元 111年3月22日15時43分許 10萬元 111年3月23日1時14分許 10萬元 111年3月23日1時16分許 8萬元 14 張琴 於111年2月15日12時24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佯稱有投資相關訊息,再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1日16時1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4時51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4時52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4時54分許 1萬元 15 林芮嘉 以LINE暱稱「ann.chen」、「李振翔」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22分許 5萬元 16 蘇宥寧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玟玟」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34分許 3萬元 17 歐雅玲 先以網路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雅芳」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43分許 213,000元 111年3月23日11時13分許 1千元 18 藍志明 以LINE暱稱「玟玟」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9時6分許 147萬元 19 張怡雯 先以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雅芳」、「王凱森」、「旭日東昇」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11時24分許 42,600元 20 賴以昕 以LINE ID「bnm887」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24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9時26分許 5萬元 21 李盈柔 以LINE群組「虎虎生威-優股推薦」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1日9時36分許 10萬元 22 侯宏奇 先以臉書加被害人好友,再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METAMASK」APP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19日20時49分許 50萬元 23 彭美鈴 以LINE暱稱「雅芳」、「王凱森」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46分許 3萬元 24 朱高鈴 先以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ann.chen」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45分許 4萬5千元 25 黃思華 先以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沛沛」、「劉昱輝」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3時13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3時14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3時15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3時16分許 1萬元 26 林育弘 以LINE暱稱「雅芳」、「王凱森」、「旭日東昇」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8日9時5分許 2萬元 27 魏惠貞 先於111年1月中旬撥打電話向被害人稱有投資相關訊息,再以LINE暱稱「陳安安」、「郭」、「李振翔」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某平台註冊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8日9時33分 5萬元 111年3月28日9時36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