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阿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阿玲 選任辯護人 邱銘峯律師 陳寶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154號、第4050號、第4051號、第12147號、第15840號、 第16792號、第21687號、第23257號、111年度偵字第804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阿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林阿玲係馥華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從事記帳士工作,林阿玲能預見秦國慶(另行審結)所設立之公司,及秦國慶任意利用他人名義作為公司負責人所設立之公司,均可能作為經營賭博網站使用,提供該公司收付款項之記帳、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稅務事宜之協助,可能便利賭博網站之不法營運行為,且可能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並掩飾、隱匿賭博網站不法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以洗錢,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後為下列犯行: ⒈「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 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等3人(葉清源、鄭進全均另行審 結),合資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即各人出資100萬元,另由鄭進全之兄鄭志忠(另行審結)負責財務作業、賭博彩金結算、分配賭博利潤,自104年2月間起共同經營「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網址:GC888.net),支網或異名有天下運動網、金財神賭博網站(網址:tw.8888US.com)之賭博網站( 下均統稱「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又因鄭進全、葉清源均同時另有經營其他賭博網站而為警查獲,故葉清源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時間自106年1月11日起,鄭進全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時間自105年1月7日起),秦國慶為經營上開黃金俱樂部網 站,先後在林阿玲協助下,於105年1月5日成立關雲長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關雲長公司,嗣於109年3月10日停業,設址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109年3月16日成立富壹雲 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富壹雲端公司)。葉佳駿(另行審結)則自107年4月起受僱於秦國慶,107年4月起在秦國慶所設立關雲長公司工作,109年3月起改至秦國慶所設立富壹雲端公司工作,擔任網頁設計師,葉佳駿自107年4月起開始參與賭博網站版面設計、網頁技術問題諮詢、管理及維護等工作,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葉佳駿(犯罪時間:秦國慶、鄭志忠均自104年2月起,葉清源自106年1月11日起,鄭進全自105年1月7日起、葉佳駿自107年4月起)共同基 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共同經營上開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以百家樂、紙牌遊戲、吃角子老虎、六合彩等線上賭博遊戲,或國外運動賽事(美國職棒、美國職籃、世界盃足球等),供不特定人士下注賭博財物,先後由關雲長公司、富壹雲端公司之電腦連上網際網路上黃金俱樂部等賭博網站,以其帳戶登錄後,進行網站維護及招攬賭客或網路遊戲資訊服務等業務。臺南地區由葉清源負責,宜蘭地區由鄭進全負責,收取各該區域邀集之賭客賭金及分派贏獎彩金。賭客所交付之現金賭資,臺南地區由葉清源轉交予秦國慶,秦國慶陸續於104年2月26日至107年6月12日存入其本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永康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不知情之馬禎鈴(秦國慶前妻)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再匯款至鄭進全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前後總共匯款40筆總金額32,483,710元賭資。秦國慶等於102年6月14日以第三方支付方式,由 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綁定馬禎鈴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號)作提供遊戲網路資訊盈收匯款之用,於104年2月6日以後亦供賭客匯入賭金,由秦國慶現金領出再 轉匯至鄭進全上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使用,或存入陳龍吉(另行審結)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賭金獲利由鄭志忠、鄭進全計算輸贏、盈餘後,由鄭進全、葉清源及秦國慶朋分利潤,葉佳駿則獲取每月薪資(在關雲長公司工作期間每月薪資2萬5000元,在富壹雲端公 司工作期間每月薪資5萬元)。林阿玲則基於幫助一般洗錢 、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不確定故意,協助提供富壹雲端公司收付款項之記帳、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稅務事宜之協助(林阿玲未提供關雲長公司記帳、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等稅務事宜),因而便利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之不法營運行為,並幫助「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及掩飾、隱匿賭博網站不法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以洗錢(「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時期,林阿玲並無不法犯罪所得)。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發現秦國慶名下國泰世華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異常,於107年2 月22日通報南區國稅局調查,南區國稅局新化 稽徵所於同年6 月4 日發文約詢秦國慶於同年6 月19日至該所說明其情,秦國慶於同年6 月6 日收受送達知悉犯行曝光,遂通知鄭進全、葉清源等停止「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的賭博行為,秦國慶之上開國泰世華及合作金庫帳戶、馬禎鈴之合作金庫帳戶旋即停止交易並清空大部分存款。於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約詢後,經秦國慶委任林阿玲於108 年3 月4 日出具說明書表示從事地下運彩賭博犯罪,並表示其自106 年8月至同年12月所得淨額為217萬3352 元,南區國稅局 即以此核算秦國慶其他所得,計算逃漏稅額4萬8160元,並 罰鍰2萬3740元。南區國稅局同時依其職責向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告發,乃深入追查而查獲。 ⒉「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 林阿玲為取得協助設立公司及為公司記帳、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稅務事宜之報酬;方佳琳、劉奕光、蔡雨澤、黃晴雅(方佳琳、劉奕光、蔡雨澤、黃晴雅等4人均另行審結) 則為取得一定之人頭費用(黃晴雅擔任人頭之費用係由蔡雨澤取得,黃晴雅未取得人頭費用),林阿玲、方佳玲、劉奕光、蔡雨澤、黃晴雅分別基於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劉奕光、方佳琳經由陳志漢(另行審結)仲介(方佳琳為陳志漢配偶,劉奕光為陳志漢表弟),蔡雨澤亦經由陳志漢仲介(蔡雨澤為陳志漢友人),惟因蔡雨澤名下已有開設公司,故蔡雨澤再仲介女友黃晴雅,提供予葉清源、秦國慶(葉清源、秦國慶均另行審結),透過林阿玲協助,設立人頭公司,方佳琳、劉奕光、蔡雨澤、黃晴雅並以人頭公司開設金融機構帳戶交付葉清源、秦國慶等人作為經營賭博網站使用。在林阿玲協助下,於107年10月18日設立群藝數字有限公司( 下稱群藝公司),107年10月19日設立智統數字有限公司( 下稱智統公司)等人頭公司,劉奕光於107年10月18日起至109年4月5日止,方佳琳自109年4月6日起至110年2月7日止,先後擔任群藝公司名義負責人;黃晴雅則自107年10月19日 起至110年2月7日止,擔任智統公司名義負責人。並以群藝 公司名義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2個金 融機構帳戶(下稱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以智統公司名義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等3個金融機構帳戶(下稱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 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林阿玲並未協助 上開5個金融帳戶申設事宜)。並由林阿玲負責為群藝公司 、智統公司辦理收付款項之記帳、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等稅務工作。葉清源、秦國慶取得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及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 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後,即與鄭進全、鄭志 忠、李旭民、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等人(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均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07 年11月13日起至110年2月7日止,共同經 營「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123tw.net )。上開「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鄭進全代表1股占45%、葉清源1股占30%、秦國慶1股25%。鄭進全為「歐博娛樂城」主要管理者,由其兄鄭志忠(即老二)負責財務會計作業秦國慶、鄭進全、葉清源及會計鄭志忠,成立微信「新財哥」群組,暱稱分別為羽(秦國慶)、人王(鄭進全)、源(葉清源)、老二(鄭志忠),並由鄭志忠(老二)記帳,每週傳送賭博網站輸贏報表、藍新金流報表向3名股東報告,並於短時間內即刪 除訊息。「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為123tw.net,以提 供百家樂、撲克牌、吃角子老虎等線上賭博遊戲聚眾賭博,供國內不特定人輸入網址進入遊戲網站網頁後,註冊成為會員取得帳號密碼,再點選「儲值」,依選項以直接轉帳或至超商ibon購買點數之方式儲值,賭資儲值可直接轉帳或透過藍新金流系統第三方支付(即國內四大超商儲值,以1比1幣 值轉換遊戲點數)。會員再選擇網頁上之「真人遊戲」、「 電子遊戲」等類型線上博弈遊戲,博弈遊戲項目以「百家樂」為主,另有「骰寶」、「輪盤」等進行下注簽賭,以所押注之賭局之賭博方式論輸贏。賭客如欲將其點數轉換為現金, 在該站網頁點擊「寶物出售」或「託售」之選項,點數便可轉 換為現金,由客服人員將彩金匯入賭客註冊時指定之帳戶。並將犯罪結構區分臺南、宜蘭地區,分工結構如下:⑴臺南地區:秦國慶於109年3月16日成立富壹雲端公司,陸續僱用知情之葉家駿、曾聖詠、林信嘉等具有網頁程式設計技術專業人士參與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之設計及管理,秦國慶、葉家駿再將相關程式管理帳號、人頭帳戶提供宜蘭地區成員負責經營,復以歐博娛樂城不法所得,支應員工薪水等相關開支。⑵宜蘭地區:鄭進全再交由其兄鄭志忠負責處理賭博網站前台帳務報表,並以鄭志忠住所(宜蘭縣○○鎮○○街0巷00號 5樓)作為接收秦國慶寄出人頭帳戶提款卡據點。鄭志忠再找李旭民【李旭民再委由其妻陳鳳玉協助】,進行上開人頭帳戶之ATM存款、提領、轉帳及匯款工作。群藝公司、智統公 司設立後,與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金流)簽立「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賭客如要儲值賭資,即以系統提供藍新金流虛擬帳戶代碼至4大超商儲值繳 費,再由藍新金流支付扣除手續費後匯款至上開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及智統公司之合作 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其他 賭客亦可直接存匯款至上開群藝公司及智統公司共計5個帳 戶儲值賭金。秦國慶取得上開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及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 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共計5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以郵包寄送至鄭志忠之 宜蘭縣○○鎮○○街0 巷00號5 樓住所(收件人之姓名電話 記載為不知情之陳秀珠、0000000000),由鄭志忠收受後,將上開5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李 旭民【李旭民再委由其妻陳鳳玉(另行審結)協助】,進行ATM 存款、提領、轉帳及匯款工作,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以洗錢。並由鄭志忠指示李旭民以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匯款8筆共計21萬6339元,至林 阿玲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作為林阿玲協助設立群藝公司、智統公司及為群藝公司、智統公司收付款項之記帳、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等稅務工作之報酬。 ㈡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供述證據: ⒈被告林阿玲於警偵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於警偵、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陳鳳玉、方佳琳、陳志漢、劉奕光、程馨、蔡雨澤、黃晴雅、彭柔微、陳龍吉於警偵、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智勇(已殁)於警偵中之供述。 ⒌證人黃騫玉、范瑞國卿、穆加德、張庭瑄、陳秀珠、馬禎鈴於警偵中之證述。 ⒍證人周冠霖、陳凱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非供述證據: ⒈犯罪事實㈠之1:「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 ①財政部南區國税局新化稽徵所107年6月4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 二字第1070544613號函文、說明書。 ②被告林阿玲幫秦國慶撰寫之說明書。 ③馬禎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10年4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 4839108419號函文、被告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 ⑤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整理表。 ⑥秦國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暨操作ATM一覽表及存提款操作畫面、群藝數字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操作ATM影像畫面。 ⑦秦國慶永康區農會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被告秦國慶永康區農會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 ⑧馬禎鈴(秦國慶前妻)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 00000)交易明細總表、訊航科技第三方支付匯入篩選及ATM匯入篩選分析表。 ⑨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訊字第1110302001號函暨 附件馬禎鈴合作金庫帳戶綁定代收代付合約書、交易資訊(含光碟)。 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3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33824號函暨附件被告秦國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 ⑪秦國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分析報 告。 ⑫秦國慶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⑬秦國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分析報告。 ⑭鄭進全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摘要表及 交易紀錄、鄭進全個人基本資料。 ⑮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 ⑯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與秦國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紀錄 。 ⑰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與秦國 慶永康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紀錄。 ⑱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與馬禎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紀錄。 ⑲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ATM存款紀錄。 ⑳林松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㉑富壹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關雲長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虎頭城水族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築夢網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天下菸酒商行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南市政府109年09月15日府經工商字第10900188410號函暨附件關雲長科技有限公司登記案卷(卷號:0000000)。 ㉒秦國慶與林阿玲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 ㉓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暱稱「老二」、「新財哥」微信群組對話紀錄截圖92張、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截圖2張、葉清源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截圖1張。 ㉔葉聰文、林松輝、劉柏賢中國信託存摺影本。 ㉕黃金俱樂部(天下運動網、金財神)賭博網站架構圖。 ㉖林阿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㉗林阿玲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LINE 對話紀錄截圖68張。 ㉘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與暱稱「新財哥」微信群組 對話紀錄截圖26張、葉聰文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簿及信用卡影本。 ㉙葉清源扣案記事本内容。 ㉚葉清源扣案電腦桌面記事本内容。 ㉛陳龍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存摺、 提款卡、網路銀行(B2B)隨身碟。 ㉜陳龍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及匯整一覽表。 ㉝陳龍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ATM存提款位置及統計。 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473號刑事判決、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緝字第65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5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3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⒉犯罪事實㈠之2:「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 ①富壹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關雲長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虎頭城水族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築夢網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天下菸酒商行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智統數字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②藍新金流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2份、群藝數字 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智統數字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109年8月4日合金東臺南存字第 10900000145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110年03月0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7521號函暨附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109年8月4日合金東臺南存字第 10900000145號函暨附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 ⑤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IP查詢資料。 ⑥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操作A 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⑦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提款畫面、群 藝數字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存提款畫面。 ⑧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⑨智統數字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⑩智統數字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⑪智統數字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⑫富壹雲端科技有限公司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 000)交易明細 (存款對帳單)。 ⑬富壹雲端科技有限公司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 000)匯出員工交易明細。 ⑭秦國慶永康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 ⑮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被告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 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10年4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 4839108419號函文、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及交易整理表。 ⑰馬禎鈴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⑱葉聰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⑲葉聰文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匯款予楊智 勇之交易明細。 ⑳葉聰文、林松輝、劉柏賢中國信託存摺影本。 ㉑鄭進全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㉒鄭進全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㉓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 ㉔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與林阿 玲台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紀錄。 ㉕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現金存 款紀錄、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ATM存款紀錄。 ㉖李旭民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0年07月22日合金羅東字第1100002430號函暨附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㉗李旭民扣案冬山鄉農會匯款單、存摺影本。 ㉘楊智勇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 ㉙楊智勇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㉚楊智勇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㉛方佳琳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㉜方佳琳扣案存摺影本。 ㉝方佳琳(威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㉞租賃合約書、現場搜索照片8張。 ㉟葉佳駿永康區農會薪資匯款明細。 ㊱程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調閱資料。 ㊲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暱稱「老二」微信對話紀錄截圖28張、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暱稱「新財哥」微信群組對話紀錄截圖26張、秦國慶扣案手機(門 號0000000000)通訊錄截圖1張。 ㊳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截圖1張、程馨手機 (門號0000000000)網路歷程。 ㊴秦國慶手機與暱稱「老二」微信對話紀錄截圖20張、秦國慶手機與葉佳駿微信對話截圖58張、秦國慶手機與暱稱「老二」、「歐」、「柔」、「新財哥」及葉佳駿微信群組對話截圖83張。 ㊵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截圖1張、秦國慶扣 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與暱稱「「新財哥」微信群組對 話紀錄截圖54張、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股東分配情形。 ㊶秦國慶與暱稱「智統」LINE對話紀錄截圖15張。 ㊷秦國慶與林阿玲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 ㊸秦國慶與暱稱「智統」(蔡雨澤)對話紀錄載圖15張。 ㊹秦國慶與葉佳駿微信對話紀錄截圖58張。 ㊺WeChat-新財哥群組(藍新金流)結算表。 ㊻葉佳駿扣案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翻拍照片6張、葉佳駿扣 案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微信對話紀錄截圖8張。 ㊼葉佳駿扣案筆電截圖14張。 ㊽葉佳駿扣案筆電行事曆截圖7張、葉佳駿扣案筆電金流系統流 程圖截圖1張。 ㊾曾聖詠扣案工作機LINE及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12張。 ㊿曾聖詠扣案電腦(扣案證物編號5-3) 畫面截圖53張、曾聖詠扣案電腦(扣案證物編號5-1) 畫面翻拍照片2張。 曾聖詠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LINE對話紀錄截圖14張、曾聖詠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微信對話紀錄截圖10張、曾聖詠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13張。 林信嘉扣案工作機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 林信嘉扣案電腦(扣案證物編號5-4)畫面截圖35張。 林信嘉手機LINE群組(内部技術群)對話紀錄截圖48張。 林信嘉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 林信嘉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Skype對話紀錄截圖7張、 林信嘉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14張。 (鄭進全、張庭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90號(南 院刑搜字第7175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6張。 (鄭志忠、陳秀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90號(南 院刑搜字第7178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勘查採證同意書。 鄭志忠、李旭民住處距離圖表 程馨手機(門號0000000000)使用者基本資料和行動網路歷程 基地台與鄭志忠住所位置圖。 (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院刑搜字 第6270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領據、現場暨扣押物照片12張、(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 字第139號(南院刑搜字第6271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 南院刑搜字第62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院刑搜字第6277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院刑搜字第6278號)搜索票。 (葉清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03號(南院刑搜字 第7000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暨扣押物照片7張。 葉清源扣案電腦桌面記事本内容。 (林阿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李旭民、陳鳳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90號(南 院刑搜字第7176、7177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暨扣押物照片12張。 (楊智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90號(南院刑搜字 第7179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方佳琳、陳志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 院刑搜字第6276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方 佳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院刑搜字第6275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陳志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03號(南院刑搜字 第7001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劉奕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03號(南院刑搜字 第7002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程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03號(南院刑搜字第 700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物認領保管單。 彭柔微使用電話一覽表、使用者基本資料、通聯紀錄。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取票聲請書暨附件調閱資料一覽表、通聯記錄、網路歷程。 手機數位採證、金融帳戶、金流分析、搜索影片、警詢影片電子檔存放行動硬碟1顆。 葉清源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LINE暱稱「源滾滾」與暱 稱「佳琳」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 。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意圖營利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網路、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罪,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 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本件同案被告葉清源、秦國慶、鄭進全、鄭志忠、葉佳駿等5人參與經營管理「黃金 俱樂部」賭博網站,並協助不特定賭客充值及下注賭博;以及同案被告葉清源、秦國慶、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等8人參與經營管理「歐博娛樂城」 賭博網站,並協助不特定賭客充值及下注賭博,依上開說明,自均屬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無訛。 ⒉按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係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洗錢防制法第3條 第2款定有明文。於「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營運時期,同 案被告葉清源、秦國慶、鄭進全、鄭志忠、葉佳駿等5人利 用馬禎鈴、陳龍吉、林松輝等人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賭客所交付之賭金及分派贏奬彩金進出之用,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並掩飾、隱匿賭博網站不法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以洗錢,亦同時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於「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營運期間,同案被告葉清源、秦國慶、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等8人,利用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金融機構帳戶及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銀 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金融機構帳戶,作 為賭客所交付之賭金及分派贏奬彩金進出之用,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並掩飾、隱匿賭博網站不法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以洗錢,亦同時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⒊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阿玲於「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營運時間,協助同案被告秦國慶設立富壹雲端公司,並提供該公司收付款項之記帳、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稅務事宜之協助,另於「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營運時間,協助同案被告秦國慶、方佳琳、劉奕光、蔡雨澤、黃晴雅等人設立群藝公司、智統公司,及為群藝公司、智統公司收付款項之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等稅務工作,均能預見上開公司可能用以作為經營賭博網站之不法營運使用,公司收支可能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並掩飾、隱匿賭博網站不法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以洗錢;竟仍協助上開同案被告秦國慶等設立公司,並提供該公司收付款項之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稅務事宜之協助,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阿玲有直接參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洗錢之犯罪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洗錢之犯行。是本案既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林阿玲在「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營運期間,與同案被告葉清源、秦國慶、鄭進全、鄭志忠、葉佳駿等5人有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營運時期,與同案被告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等8人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認被告林阿玲先後所為,均僅止於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⒋被告林阿玲既能預見同案被告秦國慶所設立之公司,亦能預見同案被告秦國慶任意利用他人名義作為公司負責人所設立之公司,均可能作為經營賭博網站使用,提供該公司收付款項之記帳、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稅務事宜之協助,可能便利賭博網站之不法營運行為,且可能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並掩飾、隱匿賭博網站不法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以洗錢,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先後協助同案被告秦國慶設立富壹雲端公司、群藝公司、智統公司,並先後提供富壹雲端公司、群藝公司、智統公司收付款項之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稅務事宜之協助,核被告林阿玲先後就犯罪事實㈠之1、㈠ 之2所為,分別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68條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因刑法第268條 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被告林阿玲先後提供協助設立富壹雲端公司、群藝公司、智統公司,並協助上開公司收付款項之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稅務事宜之協助,先後分別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分數個舉動同時或接續反覆施行,而分別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被告林阿玲先後所為均僅成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之接續犯實質1罪。被告林阿玲先後所為,分別 均係以一協助設立公司及提供公司收付款項之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稅務事宜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等3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共計2罪。被告林阿玲先後就 犯罪事實㈠之1、㈠之2所為幫助一般洗錢罪2罪,犯意各別, 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⒌又查卷內並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林阿玲明知同案被告葉清源、秦國慶、鄭進全、鄭志忠、葉佳駿等5人將利用富壹 雲端公司用以經營「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而仍為上開犯行,亦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林阿玲明知同案被告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葉佳駿、曾聖詠、林信嘉等8人將利用群藝公司、智統公司,用以經營「歐博娛 樂城」賭博網站,而仍為上開犯行,均尚難認為被告林阿玲上開本案犯行出於直接故意而犯之。再者,依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奕光於110年5月31日警詢中證稱:群藝公司於107年10 月間申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及國泰世華( 帳號:00000000000)銀行帳戶是我本人申請的,秦大哥跟 我一起去的,存摺、印章、提款卡都是秦大哥拿走等語(警卷九第1026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晴雅於110年3月29日警詢中證稱:107年間(詳細時間我不記得)我男朋友蔡雨澤 叫我去幫忙成立這間公司(智統公司),並用公司名義開戶,我跟對方約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踫面,對方是一個男性傷殘人士,只有一隻腳,我到銀行裏面等他過來,他就拿一堆資料叫簽名,但我不知道簽署的文件是做何用途,我簽完開完戶,存摺、印章就都交給該男子等語(警卷九第1222頁),足認被告雖林阿玲參與協助設立群藝公司、智統公司,但未參與協助群藝公司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亦未參與協助智統公司申設合作金庫銀 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公訴意旨認 為被告林阿玲本案犯行出於直接故意及被告林阿玲參與協助設立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 及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供同案被告秦國慶等人經營「歐博娛樂城」賭 博網站進出使用等語,均有未洽。再者,刑法第268條之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被告林阿玲本案犯罪事實㈠之1、㈠之2所為犯行,應分別成立幫助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之接續犯實質1罪。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林阿玲就上開犯罪事 實㈠之1、㈠之2應成立幫助一般洗錢罪6罪,而應數罪併罰等 語,亦有未洽。另公訴意旨就被告林阿玲上開犯罪事實㈠之1 、㈠之2所為犯行,雖均未敘及被告林阿玲之幫助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然該部分犯罪事實與公訴意旨起訴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應併予審究。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 ⑴新舊法比較: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則修正後就被告自白犯罪減輕其刑之適用,其要件更為嚴苛,並未有利於被告林阿玲,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 ⑵查被告林阿玲就上開犯罪事實㈠之1、㈠之2所為幫助一般洗錢 罪,共2罪犯行,在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各應依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依幫助犯減輕: 被告林阿玲就上開犯罪事實㈠之1、㈠之2所為犯行,分別均係 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⒊被告林阿玲本案幫助一般洗錢罪,共2罪犯行,均同時有上開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均應依序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並均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量刑、定執行刑、緩刑、沒收: ㈠量刑: 爰審酌被告林阿玲於「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營運時間,協助同案被告秦國慶設立富壹雲端公司,並提供該公司收付款項之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稅務事宜之協助,另於「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營運時間,協助同案被告秦國慶、方佳琳、劉奕光、蔡雨澤、黃晴雅等人設立群藝公司、智統公司,及為群藝公司、智統公司收付款項之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稅務工作,對於上開賭博網站之經營提供助力,助長民眾不思努力卻以投機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有害於社會善良秩序,被告林阿玲本身雖未實際參與線上賭博網站的犯罪行為,然其所為幫助行為,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離及困難,間接助長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洗錢犯行,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林阿玲犯後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尚知悔悟,被告林阿玲就上開犯罪事實㈠之1犯行 部分,並無犯罪所得,就上開犯罪事實㈠之2犯行部分,其犯 罪所得21萬6339元,業經被告林阿玲於112年6月17日自動繳回本院扣案,有本院總務科112年度南院保管字第388號贓證物復片、本院112年6月17日收據在卷可稽(本院金訴卷六第437至441頁、金簡卷第101至103頁),並兼衡被告林阿玲之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經營記帳士事務所,年收入約150萬元,已婚,育有1名子女已成年,與配偶、子女同住,無需要扶養之人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就其先後2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就罰金部分 ,併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定執行刑: 被告林阿玲所犯上開2罪,犯罪次數非多,均係犯幫助一般 洗錢罪,均非屬偶發性犯罪,對社會經濟秩序、善良風俗均具有相當之危害,應予非難,惟被告林可玲2次犯行,犯罪 手段雷同,均侵害社會法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綜合被告上開各罪全部犯罪情節、手段、危害性,認為被告惡性均非重,是衡量其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本件被告林阿玲之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附條件緩刑: 查被告林阿玲前未曾受有刑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緩刑宣告要件,被告林阿玲先前既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已坦承犯行,就犯罪事實㈠之2部分並已自動繳 回犯罪所得,認有悔悟之意,其自發性的改善更新之期待可能性甚高,日後的生活中再度犯罪之可能性顯然甚低,信無再犯之虞,審酌上情,認其等所受徒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再為強化其法治概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並對國家社會有所回饋,且使緩刑宣告不致輕易遭到撤銷,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被告林阿玲並依刑法第74條第8款規定,命被告林阿 玲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另被告林阿玲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 適當督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又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恩典,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述緩刑之負擔,情節重大,或被告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得予撤銷緩刑之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被告務必切實銘記在心,警惕慎行,以免喪失自新之機會,附為說明。 ㈣沒收: 查被告林阿玲就上開犯罪事實㈠之1犯行部分,並無犯罪所得 ,就上開犯罪事實㈠之2部分,其犯罪所得為21萬6339元,為 被告林阿玲及檢察官所不爭執(本院金訴卷三第43頁、金訴卷六第419至420頁、第427頁)。經查,上開犯罪所得業經 被告林阿玲於112年6月17日自動繳回本院扣案,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14條第1 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