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葉佳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駿 選任辯護人 曾彥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4號、第4050號、第4051號、第12147號、第15840號、第16792號、第21687號、第23257號、111年度偵字第804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佳駿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 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等3人(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 均另行審結),合資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即各人出資100萬元,另由鄭進全之兄鄭志忠(另行審結)負責財務作業、賭博彩金結算、分配賭博利潤,自104年2月間起共同經營「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網址:GC888.net),支網或異名有天下運動網、金財神網站(網址:tw.8888US.com)之賭博網 站(下均統稱「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又因鄭進全、葉清源均同時另有經營其他賭博網站而為警查獲,故葉清源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時間自106年1月11日起,鄭進全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時間自105年1月7日起),秦國慶為經營上開黃金俱樂 部網站,在林阿玲(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協助下,於105年1月5日成立關雲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關雲長公司,嗣於109年3月10日停業,設址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葉佳 駿自107年4月起受僱於秦國慶,在秦國慶所設立關雲長公司工作,每月薪資約2萬5000元,葉佳駿在關雲長公司擔任網 頁設計師,自107年4月起開始參與「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版面設計、網頁技術問題諮詢、管理及維護等工作。葉佳駿並協助秦國慶計算關雲長公司員工上班時數及工資,再由秦國慶發放。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另行審結)、葉佳駿(犯罪時間:秦國慶、鄭志忠均自104年2月起,葉清源自106年1月11日起,鄭進全自105年1月7日起、葉佳駿 自107年4月起)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並共同基於主持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鄭志忠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並共同基於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經營上開「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以百家樂、紙牌遊戲、吃角子老虎、六合彩等線上賭博遊戲,或國外運動賽事(美國職棒、美國職籃、世界盃足球等),供不特定人士下注賭博財物,由關雲長公司之電腦連上網際網路上黃金俱樂部等賭博網站,以其帳戶登錄後,進行網站維護及招攬賭客或網路遊戲資訊服務等業務。台南地區由葉清源負責,宜蘭地區由鄭進全負責,收取各該區域邀集之賭客賭金及分派贏獎彩金。賭客所交付之現金賭資,臺南地區由葉清源轉交予秦國慶,秦國慶陸續於104年2月26日至107年6月12日存入其本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永康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不知情之馬 禎鈴(秦國慶前妻)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號),再匯款至鄭進全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前後總共匯款40筆總金額32,483,710元賭資。秦國 慶於102年6月14日以第三方支付方式,由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綁定馬禎鈴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作提供遊戲網路資訊盈收匯款之用,於104年2月6日以後亦供賭客匯入賭金,由秦國慶現金領出再轉匯至鄭進全上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使用,或存入陳龍吉(另行審結)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或現金提領以派發彩金,第三方支付至107年6月29日結束資金往來。因與葉清源有帳務糾葛,秦國慶另自106年11月7日提供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由秦國慶將上開2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網銀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寄至宜蘭地區鄭志忠配偶陳秀珠名義,實際由鄭志忠收受,供鄭進全及鄭志忠使用,作為收取賭客賭資使用。鄭志忠亦提供其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供賭金或彩金匯出入使用。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等人,分別利用上開秦國慶(4個金融機構帳戶)、馬禎 鈴(2個金融機構帳戶)、鄭進全(1個金融機構帳戶)、鄭志忠(1個金融機構帳戶)、陳龍吉(1個金融機構帳戶)等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便利「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之不法營運行為,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及掩飾、隱匿賭博網站不法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以洗錢。賭金獲利由鄭志忠、鄭進全計算輸贏、盈餘後,由鄭進全、葉清源及秦國慶朋分利潤。葉佳駿則獲取其在關雲長公司工作期間每月薪資2萬5000元,其自107年4 月至6 月任職關雲長公司期間共獲得薪資等不法所得7 萬5000元。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發現秦國慶名下上開國泰世華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異常,於107年2 月22日通報南區國稅局調查,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 所於同年6 月4 日發文約詢秦國慶於同年6 月19日至該所說明其情,秦國慶於同年6 月6 日收受送達知悉犯行曝光,遂通知鄭進全、葉清源等停止「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的聚眾賭博行為,秦國慶之上開國泰世華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馬禎鈴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旋即停止交易並清空大部分存款。於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約詢後,經秦國慶委任林阿玲於108 年3 月4 日出具說明書表示從事地下運彩賭博犯罪,並表示其自106 年8月至同年12月所得淨額為217萬3352 元,南 區國稅局即以此核算秦國慶其他所得,計算逃漏稅額4萬8160元,並罰鍰2萬3740元。南區國稅局同時依其職責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告發,乃深入追查而查獲。 ㈡「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 葉佳駿為取得薪資,林阿玲為取得協助設立公司及為公司記帳、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稅務事宜之報酬;方佳琳、劉奕光、蔡雨澤、黃晴雅(方佳琳、劉奕光、蔡雨澤、黃晴雅等4人均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則為取得一定之人頭費用(黃 晴雅擔任人頭之費用係由蔡雨澤取得,黃晴雅未取得人頭費用),林阿玲、方佳玲、劉奕光、蔡雨澤、黃晴雅分別基於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劉奕光、方佳琳經由陳志漢(另行審結)仲介(方佳琳為陳志漢配偶,劉奕光為陳志漢表弟),蔡雨澤亦經由陳志漢仲介(蔡雨澤為陳志漢友人),惟因蔡雨澤名下已有開設公司,故蔡雨澤再仲介女友黃晴雅,提供予葉清源、秦國慶,透過林阿玲協助,設立人頭公司,方佳琳、劉奕光、蔡雨澤、黃晴雅並以人頭公司開設金融機構帳戶交付葉清源、秦國慶等人作為經營賭博網站使用。秦國慶在林阿玲協助下,於109年3月16日成立富壹雲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富壹雲端公司),於107年10月18日設立群藝數 字有限公司(下稱群藝公司),107年10月19日設立智統數 字有限公司(下稱智統公司)等人頭公司,劉奕光於107年10月18日起至109年4月5日止,方佳琳自109年4月6日起至110年2月7日止,先後擔任群藝公司名義負責人;黃晴雅則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110年2月7日止,擔任智統公司名義負責人。並以群藝公司名義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等2個金融機構帳戶(下稱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 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以智統公司名義申設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3個金融機構帳戶(下稱智統公司之合作金 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林阿 玲並未協助上開5個金融帳戶申設事宜)。並由林阿玲負責 為群藝公司、智統公司辦理收付款項之記帳、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等稅務工作。葉清源、秦國慶取得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及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後,即與鄭 進全、鄭志忠、李旭民(另行審結)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並共同基於主持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李旭民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107 年11月13日起至110年2月7日止,共同經營「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 網址:123tw.net )。葉佳駿則自109年3月起,曾聖詠則自108年12月起(葉佳駿、曾聖詠均至110年2月「歐博娛樂城 」賭博網站遭查獲止),均受秦國慶僱用,任職富壹雲端公司,擔任網路工程師,葉佳駿、曾聖詠每月薪資均為5萬元 ,葉佳駿、曾聖詠亦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時間加入「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之營運。葉佳駿負責「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版面程式設計(含百家樂、老虎機、龍虎、骰寶、輪盤等遊戲網站版面設計等,玩家可至四大超商儲值遊戲點數,至該頁面註冊帳號等),並於設計完成後「歐博娛樂城」上架後,葉佳駿負責「歐博娛樂城」網站上架後之網頁技術問題諮詢、管理及維護系統等工作。葉佳駿並負責「歐博娛樂城」後台管理系統,秦國慶提供葉佳駿「歐博娛樂城」後台管理系統之帳號、密碼,可查詢玩家的遊戲結果、中奬儲值數額等。葉佳駿並協助秦國慶計算富壹雲端公司員工上班時數及工資,再由秦國慶發放。葉佳駿亦持有藍新金流系統之帳號、密碼,若「歐博娛樂城」線上遊戲客戶,透過「歐博娛樂城」網站裡的客服聊天室,反應儲值後沒有出現點數,葉佳駿可登入查詢藍新金流系統與「歐博娛樂城」網站點數是否相符。曾聖詠在富壹雲端公司負責開發網路遊戲寶物交易的網頁設計程式工作,負責處理「歐博娛樂城」網站中,遊戲系統商所提供遊戲串接及改良程式後交給葉佳駿。也負責為大陸地區娛樂遊戲網站改良金流程式,提供程式碼,以使該娛樂遊戲網站可與第三方支付系統連接以處理金流。上開「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鄭進全代表1股占45%、葉清源1股占30%、秦國慶1股25%。鄭進全為「歐博娛樂城」主要管理者,由其兄鄭志忠(即老二)負責財務會計作業。秦國慶、鄭進全、葉清源及會計鄭志忠,成立微信「新財哥」群組,暱稱分別為羽(秦國慶)、人王(鄭進全)、源(葉清源)、老二(鄭志忠),並由鄭志忠(老二)記帳,每週傳送賭博網站輸贏報表、藍新金流報表向鄭進全、葉清源、秦國慶等3名股東報告,並於短時間內即刪除訊 息。「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為123tw.net,以提供百 家樂、撲克牌、吃角子老虎等線上賭博遊戲聚眾賭博,供國內不特定人輸入網址進入遊戲網站網頁後,註冊成為會員取得帳號密碼,再點選「儲值」,依選項以直接轉帳或至超商ibon購買點數之方式儲值,賭資儲值可直接轉帳或透過藍新金流系統第三方支付(即國內四大超商儲值,以1比1幣值轉 換遊戲點數)。會員再選擇網頁上之「真人遊戲」、「電子 遊戲」等類型線上博弈遊戲,博弈遊戲項目以「百家樂」為主,另有「骰寶」、「輪盤」等進行下注簽賭,以所押注之賭局之賭博方式論輸贏。賭客如欲將其點數轉換為現金,在該 站網頁點擊「寶物出售」或「託售」之選項,點數便可轉換為 現金,由客服人員將彩金匯入賭客註冊時指定之帳戶。並將犯罪結構區分臺南、宜蘭地區,分工結構如下:⑴臺南地區:秦國慶於109年3月16日成立富壹雲端公司,陸續僱用知情之葉家駿、曾聖詠等具有網頁程式設計技術專業人士參與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之設計及管理,秦國慶、葉家駿再將相關程式管理帳號、人頭帳戶提供宜蘭地區成員負責經營,復以歐博娛樂城不法所得,支應員工薪水等相關開支。⑵宜蘭地區:鄭進全再交由其兄鄭志忠負責處理賭博網站前台帳務報表,並以鄭志忠住所(宜蘭縣○○鎮○○街0巷00號5樓)作為接收 秦國慶寄出人頭帳戶提款卡據點。鄭志忠再找李旭民【李旭民再委由其妻陳鳳玉(另行審結)協助】,進行上開人頭帳戶之ATM存款、提領、轉帳及匯款工作。群藝公司、智統公 司設立後,與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金流)簽立「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賭客如要儲值賭資,即以系統提供藍新金流虛擬帳戶代碼至4大超商儲值繳 費,再由藍新金流支付扣除手續費後匯款至上開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及智統公司之合作 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其他 賭客亦可直接存匯款至上開群藝公司及智統公司共計5個帳 戶儲值賭金。秦國慶取得上開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及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 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共計5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以郵包寄送至鄭志忠之宜蘭縣○○鎮○○街0 巷00號5 樓住所(收件人之姓名電話記 載為不知情之陳秀珠、0000000000),由鄭志忠收受後,將上開5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李旭 民【李旭民再委由其妻陳鳳玉協助】,進行ATM 存款、提領、轉帳及匯款工作。除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外,「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成員亦曾陸續使用楊智勇(已殁,另為不受理判 決)之陽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進全提供楊智勇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供秦國慶匯款,以及鄭進全提供本人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鄭志忠提供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等洗錢。臺南地區葉清源另使用葉聰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賭金 、彩金、利潤之匯轉,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以洗錢(與葉佳駿有關之金融機構帳戶僅上開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及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 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葉佳駿自109 年3 月起任 職富壹雲端公司期間(109 年6 月至110 年2 月),富壹雲端公司匯入葉佳駿名下永康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共計14筆,合計為85萬6,187 元,其中包含曾聖詠、不知情之穆加德薪資及年終獎金、公司購置新電腦費用等,其中葉佳駿任職期間上開9個月薪資每月5萬元,合計為45萬元,年終獎金5萬元,加班費2萬元。葉佳駿任職富壹雲端公司期間參與「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實際獲得薪資、年終獎金及加班費合計為52萬元。㈢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能力: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法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 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 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㈡,被告葉佳駿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就被告葉佳駿以外之人即證人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陳鳳玉、楊智勇(已殁)、陳志漢、曾聖詠、林信嘉、林阿玲、劉奕光、方佳琳、蔡雨澤、晴雅、黃騫玉、程馨、彭柔微、范瑞國卿、周冠霖、穆加德、陳凱文、張庭瑄、陳秀珠、馬禎鈴等,於警詢中之陳述,於被告葉佳駿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裁判基礎,惟就被告葉佳駿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採為裁判之資料。 三、證據名稱: ㈠供述證據: ⒈犯罪事實一之㈠:「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 ①被告葉佳駿於警偵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於警偵、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阿玲、陳龍吉於警偵、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 ④證人林桂孜、陳美文於偵查中之證述。 ⒉犯罪事實一之㈡:「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 ①被告葉佳駿於警偵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於警偵、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曾聖詠、林信嘉、林阿玲、陳鳳玉、方佳琳、陳志漢、劉奕光、程馨、蔡雨澤、黃晴雅、彭柔微、陳龍吉於警偵、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智勇(已殁)於警偵中之供述。 ⑤證人黃騫玉、范瑞國卿、穆加德、張庭瑄、陳秀珠、馬禎鈴於警偵中之證述。 ⑥證人周冠霖、陳凱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非供述證據: ⒈犯罪事實一之㈠:「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 ①財政部南區國税局新化稽徵所107年6月4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 二字第1070544613號函文、說明書。 ②被告林阿玲幫秦國慶撰寫之說明書。 ③馬禎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10年4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 4839108419號函文、被告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 ⑤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整理表。 ⑥秦國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暨操作ATM一覽表及存提款操作畫面、群藝數字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操作ATM影像畫面。 ⑦秦國慶永康區農會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被告秦國慶永康區農會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 ⑧馬禎鈴(秦國慶前妻)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 00000)交易明細總表、訊航科技第三方支付匯入篩選及ATM匯入篩選分析表。 ⑨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訊字第1110302001號函暨 附件馬禎鈴合作金庫帳戶綁定代收代付合約書、交易資訊(含光碟)。 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3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33824號函暨附件被告秦國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 ⑪秦國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分析報 告。 ⑫秦國慶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⑬秦國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分析報告。 ⑭鄭進全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摘要表及 交易紀錄、鄭進全個人基本資料。 ⑮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 ⑯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與秦國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紀錄 。 ⑰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與秦國 慶永康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紀錄。 ⑱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與馬禎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紀錄。 ⑲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ATM存款紀錄。 ⑳林松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㉑富壹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關雲長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虎頭城水族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築夢網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天下菸酒商行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南市政府109年09月15日府經工商字第10900188410號函暨附件關雲長科技有限公司登記案卷(卷號:0000000)。 ㉒秦國慶與林阿玲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 ㉓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暱稱「老二」、「新財哥」微信群組對話紀錄截圖92張、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截圖2張、葉清源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截圖1張。 ㉔葉聰文、林松輝、劉柏賢中國信託存摺影本。 ㉕黃金俱樂部(天下運動網、金財神)賭博網站架構圖。 ㉖林阿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㉗林阿玲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LINE 對話紀錄截圖68張。 ㉘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與暱稱「新財哥」微信群組 對話紀錄截圖26張、葉聰文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簿及信用卡影本。 ㉙葉清源扣案記事本内容。 ㉚葉清源扣案電腦桌面記事本内容。 ㉛陳龍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存摺、 提款卡、網路銀行(B2B)隨身碟。 ㉜陳龍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及匯整一覽表。 ㉝陳龍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ATM存提款位置及統計。 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473號刑事判決、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緝字第65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5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3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⒉犯罪事實一之㈡:「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 ①富壹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關雲長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虎頭城水族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築夢網科技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天下菸酒商行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智統數字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②藍新金流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2份、群藝數字 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智統數字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109年8月4日合金東臺南存字第 10900000145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110年03月0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7521號函暨附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109年8月4日合金東臺南存字第 10900000145號函暨附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 ⑤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IP查詢資料。 ⑥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操作A 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群藝數字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⑦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提款畫面、群 藝數字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存提款畫面。 ⑧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⑨智統數字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⑩智統數字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⑪智統數字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操作ATM一覽表暨存提款畫面。 ⑫富壹雲端科技有限公司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 000)交易明細 (存款對帳單)。 ⑬富壹雲端科技有限公司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 000)匯出員工交易明細。 ⑭秦國慶永康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 ⑮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被告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 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10年4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 4839108419號函文、秦國慶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及交易整理表。 ⑰馬禎鈴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⑱葉聰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⑲葉聰文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匯款予楊智 勇之交易明細。 ⑳葉聰文、林松輝、劉柏賢中國信託存摺影本。 ㉑鄭進全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㉒鄭進全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㉓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 ㉔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與林阿 玲台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紀錄。 ㉕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現金存 款紀錄、鄭志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ATM存款紀錄。 ㉖李旭民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0年07月22日合金羅東字第1100002430號函暨附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㉗李旭民扣案冬山鄉農會匯款單、存摺影本。 ㉘楊智勇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 細。 ㉙楊智勇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㉚楊智勇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㉛方佳琳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㉜方佳琳扣案存摺影本。 ㉝方佳琳(威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㉞租賃合約書、現場搜索照片8張。 ㉟葉佳駿永康區農會薪資匯款明細。 ㊱程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調閱資料。 ㊲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暱稱「老二」微信對話紀錄截圖28張、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暱稱「新財哥」微信群組對話紀錄截圖26張、秦國慶扣案手機(門 號0000000000)通訊錄截圖1張。 ㊳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截圖1張、程馨手機 (門號0000000000)網路歷程。 ㊴秦國慶手機與暱稱「老二」微信對話紀錄截圖20張、秦國慶手機與葉佳駿微信對話截圖58張、秦國慶手機與暱稱「老二」、「歐」、「柔」、「新財哥」及葉佳駿微信群組對話截圖83張。 ㊵秦國慶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截圖1張、秦國慶扣 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與暱稱「「新財哥」微信群組對 話紀錄截圖54張、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股東分配情形。 ㊶秦國慶與暱稱「智統」LINE對話紀錄截圖15張。 ㊷秦國慶與林阿玲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 ㊸秦國慶與暱稱「智統」(蔡雨澤)對話紀錄載圖15張。 ㊹秦國慶與葉佳駿微信對話紀錄截圖58張。 ㊺WeChat-新財哥群組(藍新金流)結算表。 ㊻葉佳駿扣案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翻拍照片6張、葉佳駿扣 案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微信對話紀錄截圖8張。 ㊼葉佳駿扣案筆電截圖14張。 ㊽葉佳駿扣案筆電行事曆截圖7張、葉佳駿扣案筆電金流系統流 程圖截圖1張。 ㊾曾聖詠扣案工作機LINE及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12張。 ㊿曾聖詠扣案電腦(扣案證物編號5-3) 畫面截圖53張、曾聖詠扣案電腦(扣案證物編號5-1) 畫面翻拍照片2張。 曾聖詠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LINE對話紀錄截圖14張、曾聖詠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微信對話紀錄截圖10張、曾聖詠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 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13張。 林信嘉扣案工作機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 林信嘉扣案電腦(扣案證物編號5-4)畫面截圖35張。 林信嘉手機LINE群組(内部技術群)對話紀錄截圖48張。 林信嘉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 林信嘉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Skype對話紀錄截圖7張、 林信嘉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14張。 (鄭進全、張庭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90號(南 院刑搜字第7175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6張。 (鄭志忠、陳秀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90號(南 院刑搜字第7178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勘查採證同意書。 鄭志忠、李旭民住處距離圖表 程馨手機(門號0000000000)使用者基本資料和行動網路歷程 基地台與鄭志忠住所位置圖。 (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院刑搜字 第6270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領據、現場暨扣押物照片12張、(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 字第139號(南院刑搜字第6271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 南院刑搜字第62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院刑搜字第6277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秦國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院刑搜字第6278號)搜索票。 (葉清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03號(南院刑搜字 第7000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暨扣押物照片7張。 葉清源扣案電腦桌面記事本内容。 (林阿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李旭民、陳鳳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90號(南 院刑搜字第7176、7177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暨扣押物照片12張。 (楊智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90號(南院刑搜字 第7179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方佳琳、陳志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 院刑搜字第6276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方 佳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9號(南院刑搜字第6275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陳志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03號(南院刑搜字 第7001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劉奕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03號(南院刑搜字 第7002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程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603號(南院刑搜字第 700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物認領保管單。 彭柔微使用電話一覽表、使用者基本資料、通聯紀錄。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取票聲請書暨附件調閱資料一覽表、通聯記錄、網路歷程。 手機數位採證、金融帳戶、金流分析、搜索影片、警詢影片電子檔存放行動硬碟1顆。 葉清源扣案手機(門號0000000000)LINE暱稱「源滾滾」與暱 稱「佳琳」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 。 四、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意圖營利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網路、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罪,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 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本件同案被告葉清源、秦國慶、鄭進全、鄭志忠、葉佳駿等人參與經營管理「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並協助不特定賭客充值及下注賭博;以及同案被告葉清源、秦國慶、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葉佳駿、曾聖詠等人參與經營管理「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並協助不特定賭客充值及下注賭博,依上開說明,自均屬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無訛。 ⒉按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係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洗錢防制法第3條 第2款定有明文。於「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營運期間,同 案被告葉清源、秦國慶、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葉佳駿、曾聖詠等人,利用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金融機構帳戶及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 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賭客所交 付之賭金及分派贏奬彩金進出之用,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並掩飾、隱匿賭博網站不法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以洗錢,亦同時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 ⒊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 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查被告葉佳駿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之犯行部分,雖參與上開賭博網站之營運,但並未參與一般洗錢犯行部分,而被告葉佳駿此階段所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犯行,非屬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之罪,亦非屬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故被告葉佳駿此部分犯行自無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餘地。檢察官起訴書(第85至86頁)雖記載被告葉佳駿,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之犯行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業經檢察官於112年8月11日準備程序中當庭以言詞更正刪除在案(本院卷七第283頁),堪認被告葉佳駿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 「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之犯行部分,並未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先予敘明。 ⒋核被告葉佳駿: ①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按刑法第268條之罪,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規定,為洗錢 防制法所定之前置特定犯罪,被告葉佳駿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刑法 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 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②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葉佳駿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其自107年4月起至同年6月止,參與「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 營運,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營利,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僅各成立集合犯之一罪。其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自109年3月起至110年2月查獲止,參與「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營運,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營利,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僅各成立集合犯之一罪。 ③另因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 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被告葉佳駿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雖「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同時使用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及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 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共計5個金融機構帳戶以洗錢,既均侵害社會法益,應認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分數個舉動同時或接續反覆施行,而分別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接續犯一罪較為合理。 ④被告葉佳駿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與同案被告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等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一般洗錢罪,與同案被告秦國慶、葉清源、鄭進全、鄭志忠、李旭民、曾聖詠等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 ⑤被告葉佳駿就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係以一任職關雲長公司擔 任網頁設計師工作,而同時觸犯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罪,其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從一論以情節較重之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一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係以一任職富壹雲端長公司擔任網頁設計師工作,而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共同一般洗錢罪等罪,其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4罪名, 應從一重論以共同一般洗錢罪處斷。 ⑥被告葉佳駿所犯上開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共同一般洗錢罪2罪,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⒌被告葉佳駿就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所犯一般洗錢罪,雖「歐博 娛樂城」賭博網站同時使用群藝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2個帳戶,及智統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 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帳戶,共計5個金融機構帳戶以洗錢,既均侵害社會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較為合理,已如前述,公訴意旨認為被告葉佳駿此部分應成立一般洗錢罪5罪,而應數罪併罰等語,尚有未洽。 ㈡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葉佳駿就犯罪事實一之㈠「黃金俱樂部」 賭博網站,及犯罪事實一之㈡「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之犯行,均另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等語。 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⒊公訴意旨認為被告葉佳駿就「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及「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犯行,均另涉犯賭博罪嫌,固以前揭「證據名稱」欄所示關於「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之相關證據等為其論據,惟按: 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葉佳駿行為後,刑法第266條於110年12月28日修正通過,於111年1月12日公布施行,該條第1項原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修正後規定:「(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電信設備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將原不處罰以電子設備線上簽賭之賭客,亦列為該條處罰之對象,是修法後,擴大處罰客體,此可罰性要件之修正,核屬法律之變更,經新舊法比較後,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行為人,故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266條 規定。(至於刑法第266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施行,係將原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罪刑並無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 問題,附此敘明)。 ②關於賭博行為,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是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③本案「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是由各賭客利用其個別之帳號、密碼登入網站進行下注,應認其等之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之封閉性,並非其他人可得任意知悉,核與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要件未符,揆諸前開說明,自難以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相繩。 ④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葉佳駿關於犯罪事實一之㈠、一之㈡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 前段之賭博罪,原應就此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惟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葉佳駿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犯行部分,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⑴新舊法比較: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則修正後就被告自白犯罪減輕其刑之適用,其要件更為嚴苛,並未有利於被告林阿玲,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 ⑵查被告葉佳駿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所犯 一般洗錢罪犯行,在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葉佳駿並無刑案前科,素行良好,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受僱於同案被告秦國慶,先後在關雲長公司、富壹雲端公司任職,擔任網頁工程師,而參與「黃金俱樂部」賭博網站、「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之營運,負責網站的版面設計工作及網頁技術問題諮詢,協助上開賭博網站之經營,助長民眾不思努力卻以投機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有害於社會善良秩序,其就「歐博娛樂城」賭博網站部分,所為一般洗錢犯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離及困難,助長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葉佳駿犯後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兼衡被告葉佳駿之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資訊科技業,每月收入約5萬 元,未婚,無子女,與父親、弟弟、妹妹同住,每月需提供1萬元家用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就其先後2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附條件緩刑: 查被告葉佳駿前未曾受有刑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緩刑宣告要件,被告葉佳駿先前既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已坦承犯行,認有悔悟之意,其自發性的改善更新之期待可能性甚高,日後的生活中再度犯罪之可能性顯然甚低,信無再犯之虞,審酌上情,認其等所受徒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再為強化其法治概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並對國家社會有所回饋,且使緩刑宣告不致輕易遭到撤銷,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被告葉佳駿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葉佳駿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又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葉佳駿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恩典,倘被告葉佳駿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述緩刑之負擔,情節重大,或被告葉佳駿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予撤銷緩刑之宣告而 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被告葉佳駿務必切實銘記在心,警惕慎行,以免喪失自新之機會,附為說明。 七、沒收: ㈠查被告葉佳駿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犯行部分,其犯罪所得為 7萬5000元,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其犯罪所得為52萬 元,為被告葉佳駿、辯護人及檢察官所不爭執(本院金訴卷四第333頁、金訴卷七第284頁)。被告葉佳駿上開犯罪所得合計為59萬5000元,雖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卷內扣案物均非被告葉佳駿所有,業據被告葉佳駿供明在卷(本院金訴卷三第634至681頁),檢察官亦未對被告葉佳駿聲請沒收其所有之扣案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 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14條第1 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十、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