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俊偉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啟倫
選任辯護人
高誌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09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469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補充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部分,補充「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據上論斷欄部分,補充「刑法第42條第3項」。

理由

一、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刑法第4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啟倫因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部分,已合於刑法第42條第3項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併科罰金部分漏未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9條第2款,刑法第42條第3項,補充判決如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