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啟倫
- 選任辯護人
- 高誌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09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469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補充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部分,補充「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據上論斷欄部分,補充「刑法第42條第3項」。
理由
一、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刑法第4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啟倫因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部分,已合於刑法第42條第3項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併科罰金部分漏未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9條第2款,刑法第42條第3項,補充判決如文。